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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是从社会上吸收个人的余额,用来支援社会主义建设。国家宪法规定:保护公民储蓄的所有权,个人在银行储蓄存款永远为个人所有,不得侵犯。为保护与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储蓄,县人民银行、县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始终坚持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开办居民储蓄业务。
居民储蓄分为: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定额储蓄3种。
活期储蓄 可随时存入、随时支出,1元以上者,即可开户,不受金额和时间限制,是凭"存折"支取的一种灵活储蓄。
定期储蓄 包括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及其它储蓄。定期储蓄还包括定期有奖储蓄。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是一次存入,定期存入利息,存款5元为起点,多存不限。开办于1955年10月1日,存期最短的为3个月,后改为半年和1年;1959年7月1日增办存期为2年、3年两种,1979年4月1日开办五年期;1982年4月1日增办八年期。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 1955年9月23日开办。此项储蓄按零存整取方式办理,利息全部以奖金形式支付,以10万个整户为1个分配奖金单位,每月开奖1次,月期定为每月15日开始付给。每户零存整取定期为1年。开户时由银行发给存单,每月存入人民币4元,以存12个月,共48元为足额。奖金分为头奖、二奖、三奖、四奖。用摇奖方式或抽签当众开奖,中奖号码次日公布。
定额储蓄(又称普遍定额储蓄) 1951年开办,1954年停办。
优待售粮储蓄 1954年结合粮食统购统销开展此种储蓄,以促进粮食入库。
活期储蓄利息:活期储蓄利率从1952年至1981年每元月息为1.8厘(1.8‰),1982年调整为月息2.4厘(2.4‰),至1985年未变。
定期储蓄利息:1952年定期一年存款每元月息为1.2厘(1.2‰)。从1955年10月1日起,1年存款月息为6.6厘(6.6‰)。1959年1月定期存款月息又降为4厘(4‰),同年7月又改为5.1厘(5.1‰)。1971年10月1日又将定期存款1年降为2.7厘(2.7‰)。1979年4月1日,新增半年、1年、3年、5年定期储蓄。月息分别调高:半年为3厘(3‰),1年为3.3厘(3.3‰),3年为3.75厘(3.75‰),5年为4.2(4.2‰)。1981年又调高月息:半年为3.3厘(3.3‰),1年为4.5厘(4.5‰),3年为5.1厘(5.1‰),5年为5.7厘(5.7‰)。1982年又增一种8年定期储蓄。同时将月息分别调高。存款半年每元月息为3.6厘(3.6‰),1年为4.8厘(4.8‰),3年为5.7厘(5.7‰),5年为6.6厘(6.6‰),8年为7.5厘(7.5‰)。1985年7月17日调高为:半年5.1厘;1年6厘;三年6.9厘,五年7.8厘,8年8.7厘。华侨储蓄,存款1年月息为5.4厘(5.4‰),3年月息为6厘(6‰);五年月息为6.9厘(6.9‰)。1985年调高为1年6.9厘(6.9‰);3年为7.8厘(7.8‰);5年为8.7厘(8.7‰)。
零存整取定额储蓄利息:1年月息为3.9厘(3.9‰);3年月息为5.1厘(5.1‰);5年为6厘(6‰)。1985年调高为1年为5.1厘(5.1‰);3年为6厘(6‰),5年为6.6厘(6.6‰)。
新中国成立以来,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较为稳定。定期储蓄存款利息调整次数较多,升降过于频繁。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71年定期储蓄存款月息下降过多,储蓄受到很大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定期储蓄利息连年上调,储蓄日渐活跃。1 949年居民储蓄为1万元,1953年为12万元,1958年为547万元,1965年为94万元,1978年上升为442万元,1985年增至33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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