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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七篇 财税金融
 
 
第三章 金融
 
 
第五节 基建投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双城支行(简称双城县建行),它兼有县财政和银行的双重职能:一是按着国家计划和财政预算,办理基本建设拨款;二是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并对拨款和贷款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基建拨款
    基本建设拨款,是财政性无偿的拨款,不计利息。基本建设拨款的原则是“量力而行、区别对待、宽严适应”,拨款为专用,不得挪用。按着这个原则,坚持“四按”(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及时供应基本建设资金。
    1966-1985年,全县基本建设拨款为13 195万元,其中:经办基建项目330项,预算内拨款为3 103万元,机动财力基建拨款为408万元,各部门、各企业自筹资金基建拨款为296万元,挖潜改造拨款为1 596万元。
    二、基建贷款
    全县基本建设贷款.自1979年起开始试行。国家决定基本建设投资逐步由财政拨款改为由建设银行贷款。贷款期限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短的为3年,长的在10年左右。
    贷款投向:主要是基本建设、技术措施、流动资金、临时周转、信托业务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等短期贷款。
    贷款利率,按不同行业分别确定为:基建贷款月息3.6‰,技术措施贷款月息为7.2‰,流动资金贷款月息6.6‰,临时周转贷款月息6.6‰,信托贷款月息6.6‰,设备储备贷款月息4.2‰,国内设备配套贷款月息4.8‰。
    1966-1985年,全县共发放基建贷款为13 195万元。1966—1985年县建设银行基建拨款统计表(附表)、1979—1985年县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统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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