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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七篇 财税金融
 
 
第三章 金融
 
 
第六节 信用合作
 
       
    1953年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县人民银行共同组建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年初,县联社和县银行在水泉乡试点。此后,全县共建起45个村信用社。初建各社编制1~2人,于供销社内办公。1955年隶属关系改变,交县人民银行信用合作股领导。1965年划区并乡,"以乡建社、一乡一社",全县变为35个乡信用社,同时划归县农业银行领导。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以公社变部,全县为20个公社信用部。1979年县银行、农行分设后,信用合作社发展为27个,人员增至127人。1985年在原编制的基础上,又增加"三不一联"人员40人。(三不:不吃国家供应粮,不纳固定工资,不占城市户口;一联:联系业务计酬),以充实信用合作业务。
    信用合作社是农民群众自愿入股筹资建立起来的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目的是实行农业资金互助,摆脱高利贷盘剥,解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困难。"人民公社化"前,主要办理农民个人的存款和贷款,"人民公社化"后,逐步增加社队集体存款、贷款和代理县农行委托的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来源,在"人民公社化"前,主要是来源于农民社员股金、社员存款和信用社历年积累。在“人民公社化”后,主要来源于:①国营农业企事业存款;②农业商业存款;③农村存款,④机关团体、特种存款,⑤集镇储蓄存款;⑥财政拨存资金,⑦其它存款。
    信用合作社的资金运用,在"人民公社化"前,主要是用于农民个人在农业生产中的种籽、饲草、养猪、养鸡、编织等所需要的资金以及农民生活中的建房、治病、口粮、婚丧嫁娶、换季衣物等所需要的资金。在人民公社化后,主要用于社队集体所需要的生产流动资金(种籽、化肥、农药等),少量的解决社员个人(包括专业户)在生产生活中的急需。信用社的存款利率,始终执行国家银行的规定。    
    信用合作社初建时,入股社员为5万人,股会(旧人民币)为150万元,到1983年入股社员发展为121 263人,股金为363 781元。信用社以自筹股金为基础,积极吸收社员存款,从各方而(信用社积累和向农行借款等)发展和壮大信用合作的资金来源,努力开展农村的信贷活动。这对于调剂社员生产生活需要的资金以及扶持贫困户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全县信用合作社由于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农民的存款和贷款逐年增加,1985年农民存款余额为3 733万元,比1971年提高60倍。贷款余额为1 030万元,比1971年提高10倍。全县农村信用社历年存款贷款统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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