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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八篇 工商物价
 
 
第一章 工商行政
 
 
第五节 经济合同
 
        
    1978年双城县开始办理工商之间、农商之间的经济合同工作,初办签约较少,只依赖于一般的信誉。为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1981年12月13日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加强了经济合同工作。
    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科技协作合同。
    1976年全县签定农商合同34 700份,金额497万元,签定工商合同2 460份,金额1 960万元。签定经济合同必须做到: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不偿。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确定后,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约、签证,并负责监督执行。双城县农工商合同签定统计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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