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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价机构
解放前,双城县无物价管理机构。城乡市场价格升降,完全由资本家和地主,尤其是垄断资本或财团控制。一般规律是多者落价,少者涨价,一日数变,缺者为贵,涨落频繁。
解放后,为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制止通货膨胀,改变物价波动的局面。双城县政府于1947年在工商科内设专职物价员,只管国营物价。1948年成立双城县贸易局,内设兼职物价员,着手商业价格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国营百货、食品两大公司均设有专职物价员,煤建、木材、医药,花纱布等公司都设兼职物价员。各公司物价员在县工商科领导下按行业管理本系统物价。
1958年2月服务局、县联社并入商业局。县商业局内设商政物价股,代管全县的物价,工业手工业价格亦归商业局管理。
1960年3月成立了双城县物价局,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1人,一般干部4人。负责管理全县物价工作。
1962年6月县物价局撤销,物价管理纳入县计划委员会,设两名物价干部,从事物价工作。1967,年5月成立了双城县物价委员会,主任由县委财贸书记兼任,物委成员由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交通等部门主要领导兼任。物委会下设市场物价管理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一般干部5人。全面管理双城县物价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物价管理工作停顿。1967年2月"造反派"砸乱了物价机构,将物价管理先后并入计统科、工商科、计委等单位,全县物价工作受到冲击和干扰。1979年恢复县物价管理机构,成立了物价科,配备专职干部6名,从事全县物价管理工作。
1981年4月县物价科又改称县物价委员会(简称物委),物委主任由县政府财贸副县长兼任,编制10人。1984年3月县物委又变为物价局,编制11人。同时,成立县物价检查所,编制7人。是年11月又成立咨询站,编制3人,直至1985年全局总计干部21人。从此,在加强机构,充实人员的前提下,物价管理大有加强。
二、物价检查
1、市价
建国以来,审价主要是采取按行业归口自查与物价部门按系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工作。发现价格错调、漏调和偷工减料、短尺少秤等违价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1979年在恢复县物价机构的同时,在物价科内设物价检查站,配备和聘请7名物价检查员,从事审价工作。从1979年至1980年,本着"有价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先后进行5次物价大检查。大检查是在县政府直接领导下,邀请了县人大。县政协、工会,青年团,妇联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基层企业,一共检查了476个单位。
1981年仲秋,国庆节前,利用1个月的时间,由县政府统一组织,成立县物价检查组,抽调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11个小组,共有215人参加,深入各个基层企业,共检查了249个单位,占基层企业57.1%,检查品种1 536个,占经营品种49%。
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精神,在全县城乡全面开展物价大检查大整顿,先后组织7次大检查,共检查1 754个企业,占全县有价企业的46%。
1983年在县政府领导下,组成3个检查团,先后两次开展物价大检查,第一次是春节前后,第二次是国庆节前后,每次检查时间为40天左右。这两次检查方法是采取基层自查,本系统互查,县检查团重点抽查的办法,按系统、按行业自上而下地进行了普查。
2、违价处理
根据1980年8月19日省政府《关于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双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在审价工作中,对违价单位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均给予收缴非法利润或罚款处理。处理原则是:因不执行物价规定而获得的非法收入,凡能退还用户的,一律退回。退不了的,由物价部门收缴地方财政。情节严重的要处以罚款或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
1981年至1983年,共处理违价单位785户,罚款151 390元。其中:处理基层商业企业380户,罚款20 282元;工业交通企业96户,罚款70 538;物资供销企业113户,罚款52 308元;服务行业149户,罚款4 696元;其它事业47户,罚款2 566元。1981-1983年违价处理分年度统计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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