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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弊病,党中央于1950年3月作出了坚决稳定物价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 "不管当时某些物价是否合理,首先使各地物价在当时的水平上稳定下来,而在稳定以后,再对某些十分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若干调整。"同时,政务院又颁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双城县根据中央这一决策,采取多种办法,积极掌握市场的领导权,努力平衡财政收支,统一物资调度,控制货币投放,加强对物价起决定性作用的人民生活必需品,如粮食,油料,棉布等重要物资的管理,集中优势物资,按牌价向市场大量销售,利用价格杠杆作用稳定物价,从而迅速地使市场物价稳定下来,人民生活开始有了保障。
1950年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已基本好转、物价基本稳定,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即将开始,采取了适当调整工业品价格,合理调整地区差价,适当扩大批零差价的措施,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
1953年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人民购买力迅速提高,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双城县认真地贯彻执行了《第五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所规定的基本物价政策:"在变动农副产品价格与降低工业品价格上,都必须慎重。严格防止造成农产品轮翻提价和造成工业品供应上不必要的紧张”。粮食价格一般稳定在现有水平。双城县本着“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对地方工业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等一些不合理的商品价格进行了个别的调整。
1953年、1954年粮食、油料、棉花、棉布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活消费品,实行了统购统销。同时,适当提高了粮食,油料、生猪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并以粮食价格为中心,合理规定了各种农副产品之间的比价。对部分不合理的工业品,如小百货、食糖、煤油、纸张等销价都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由于执行了基本稳定工业品销售价格和适当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政策,使工农业产品的比价逐渐缩小,因而农民拿出同样的农产品,可以换回比过去多的工业品,增加了广大农民的收益。
1957年根据中央调整物价的政策,双城县对一些不适当的商品价格作了调整,调整了部分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价格,调整了搪瓷面盆,晶体管收音机,依金笔等产品的价格。同时提高了油料、菜籽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对生产发展中需要鼓励的产品加以适当照顾,但不能采取调价办法的商品,则采取补(价外补贴)、包(包生产收益)、奖(超额给奖)、保(保护价格)等多种积极措施加以解决。
1958年由于国民经济工作指导上犯了"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等左的错误,加上1960年后连续三年自然灾害,粮食和经济作物产量大幅度地下降,国民经济受到了暂时严重的困难,市场也随之受到冲击,使一些消费品价格和集市价格大幅度上涨,集市上猪肉、豆油、鸡蛋、卷烟、酒等市价超过国家价格几倍或十几倍。有些生活急需的平价商品,在商店柜台上摆不住,出台而光。排队、争购、抢购、套购、哄抬物价,黑市交易等现象相当严重。在城镇同一市场上,平价(牌价)、高价、议价商品同时出现。1960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为保证人民生活,冻结了粮食、棉布、针织品、絮棉、食盐、布鞋、酱油醋、肉类、糖果、蔬菜、火柴、煤炭、煤油、文具、西药、房租、水电等占城镇居民生活支出60%左右的18类主要商品价格,对其中经营亏损的商晶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1961年4月对部分商品实行了高价政策,即在国营商店可以高价出售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高价商品,以回笼货币。如缝纫机、自行车、手表、针织品、糖果、糕点、烟酒、白糖、砂糖等10余种商品,比平价高2倍到5倍,在商店高价敞开出售。并且允许国营商业对少数农副产品在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如猪肉、鸡蛋)实行议购议销政策,引导集市价格向计划价格(国营牌价)靠拢,逐步平抑集市贸易价格。与此同时,又在商品采购供应上采取了相应措施:①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增加居民商品供应量,尽量减少商品供应上的紧张程度。②对棉布、布制服装、针棉织品、猪牛羊肉、食糖、卷烟、肥皂等实行计划供应或实行凭票限量供应。③为扩大商品收购量,实行农副产品奖售政策,增加市场货源,从多方面去解决因货源少,供不应求而引起物价上涨的问题。
1962年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贯彻以后,集中主要力量,加强了农业战线,调整了工业,增加了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由于工农业生产形势的好转,商业购销两旺,商品供应较前充裕,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是年,中共中央十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中,对物价问题明确指出:"党的政策是要在发展工农业生产的基础上,继续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对于物价不合理部分,应该分期分批地,慎重地进行调整"。据此,双城县对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作了个别调整。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特别是中小农具价格,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作了降价,对属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18类消费品价格,继续保持稳定,只对部分商品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
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全县物价形势良好,市场物价秩序恢复正常,集市贸易价格回落,高价商品价格逐步回归到接近平价的水平。1964年高价商品零售价格回归情况表(附表)
1966年至1976年,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中,为了避免物价波动,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67年8月2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各地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的管理。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对集市贸易价格,要认真加强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购物资,一律不准私自买卖和交换,必须同扰乱市场物价的行为作斗争。
1970年国务院又发出《关于不得自行调整商品价格的通知》。强调:"商品价格调整是涉及全面的事情,各地应持慎重态度,不可任意变动"。根据上述精神和规定,双城县对物价实行冻结,保证了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但物价工作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机构被撤销,物价无人管理,有的部门各行其事,随意提价,变相涨价的现象日趋严重,集市贸易价格失控,物价大幅度上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生产和生活。
1979年,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全县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油料、生猪、菜牛、菜羊、鲜蛋、蔬菜、水产品等18类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同时提高猪肉、羊肉、家禽、鲜蛋、水产品、蔬菜、牛奶等8类主要副食品及其有关制品的销售价格。并规定从1979年11月1日起,为了不致因提高价格而降低职工生活水平,给职工每月副食品差价补贴5元。
在提高8类副食品和有关制品销售价格的同时,对饮食业的价格也做了调整。除粮食制品的价格不动外,有关肉、蛋、鱼等副食品的价格,均略有提高。
为了保证职工和居民的生活,国务院于1979年9月规定:"粮食、食油、食糖和居民用煤的人民生活必需品,销售价格不动,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对其他一般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凡是可以不提的,坚决不提,必须提高的,结合降低某些消费品的价格,作为有升有降的调整,升降相抵,基本持平"。
1980年,由于上年度18类农副产品和8类副食品及有关制品的提价,波及和影响了全县整个市场价格稳定。提价后,虽然促进了农副产品和副食品生产的发展,增加了商品供应量,改善了职工的生活,但反映在物价方面,突出的问题是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现象相继出现。为此,县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精神,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凡属计划规定的商品价格,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提价。价格极不合理,而又必须调整的,应按着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报县物价科统筹解决。
(2)自1979年11月以来,凡是应该经过而没有经过县物价科批准的,自行安排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要按物价管理权限逐级报批,不应提价的,限期退回原价。
(3)收购农副产品的超产加价和价外补贴,除按国务院和省规定给予加价和价外补贴外,各企业不得自行增加品种或提高价格幅度。
(4)议购议销的商品范围,只能限于三类农副产品。对于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不准议价议销。
1982年,县政府又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神,作了如下规定:
(1)自1980年12月1日起,凡由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产品,一律执行国家规定,不得提价。
(2)各种议价商品的零售价格,一律按1980年12月7日规定的价格出售,只能降低,不能提高。
(3)国家计划调拨的生产资料,包括超产部分和自销部分,必须执行国家定价,不准搞议价。
(4)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不搞议价,三类工业品,由工商部门协商定价。
(5)一、二类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之前,不许议价成交或集市出售,也不许把集体产品分给个人出售。
1983年1月为稳定市场物价,根据省的指示,对纺织类商品的价格,进行了有升有降的调整,适当提高了棉纺品价格,较大幅度的降低了化学纤维品的价格。
棉纺织品提价的品种,包括各种棉布、棉毛衫裤、绒衣裤、汗衫、背心、毛巾等,以及各种纱布制品。提价幅度,以零售价格平均计算,棉布每尺提价1角,比原价提高20%,棉毛衫裤提价16%,毛巾提价19%,纱线袜提价5%。
化纤品降价的品种有;涤棉织品,中长纤维织品和锦纶(尼龙)、晴纶、涤纶和化纤织品。降价幅度以零售价格平均计算,涤棉布降价4角、降低28%,中长纤维织品每尺降价6角2分,降低30%;合成纤维降低74%,涤纶针织品降低15%,弹力袜降低21%,锦纶丝袜降低25%,涤纶和羊毛混纺的二合一精纺呢绒,降低18%。同时对手表、电视机、收音机、照像胶卷等高档商品和卷烟价格均进行大幅度的降价销售。手表平均降价12%,其中上海牌手表由100元降到90元。彩色电视机降价17%。甲二级和乙、丙级过滤嘴烟,从1983年4月10日起至5月5日止分3批,共调整了194个品种,平均降低幅度8.1%。
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精神和国发[1984] 4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关于一九八四年物价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精神,既要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又要从几个方面放开价格政策。这也是物价工作一个整体的两个方面。
为稳定市场物价,县政府采取具体措施如下:
(一)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严格掌握计划价格与自由价格的界限,继续执行黑政发(1983)69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的紧急通知》中各项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都应严格贯彻计划管理,由国家统一定价。各部门,各企业都要执行规定的价格,重要的非商品收费,也仍由省统一管理,县内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完成派购,计划收购任务以后政策允许放开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已经放开的三类农副产品价格及实行协商定价的工业品价格,既要做到真正开放,又要适当管理,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二)认真落实国发(1984)9号、43号文件精神,稳定副食品价格。主要是把蔬菜、猪肉、牛奶,供应少数民族的牛羊肉,凭票供应的鸡蛋,豆制品等几种商品的零售牌价稳住。坚持执行计划价格。
(三)加强议销商品价格管理。一、二类农副产品和副食品的议销定价,除由省统一规定外,具体品种的议销价格,县内可按减少环节,合理流向,薄利多销和低于集市成交价格的原则,区别不同品种,有的可定保本价,有的可按经营利润3%-5%的幅度定价。
据此,为进一步搞活经济,将部分小杂粮,小杂豆,小油料退出统购统销改为议购议销。原居民口粮定量内供应的,仍按平价供应。猪肉自给有余,同时在完成派购任务和保证城镇居民供应的前提下,允许食品公司到集市按成本价格销售。对猪肉议购议销部分要严格控制。不许平价购猪,议价销售。
(四)继续制止生产资料乱涨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67号文件精神,属于国家计划内生产的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都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属于国家允许生产企业自销范围内的产品和完成国家计划后允许超产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其自销价格,一般在不高于20%幅度内,由工业生产企业自行定价,也可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协商定价。
除此之外,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放宽价格政策和价格管理的权限:
(一)对省内产的瓶酒、奶粉、肉制品等,实行按质论价,名牌产品和新产品价格适当高一些,陈旧淘汰产品实行惩罚价。同时对地方产品的作价办法要进行一些改革。从价格上鼓励推销地方产品,长线产品利润要小一些,短线产品利润可大一些。
(二)鸡蛋,农村完成派购任务后和城市不以料换蛋收购部分,允许议购议销。从198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派购,全部开放,实行多渠道经营,价格随行就市。
(三)生猪,为增加农民养猪收入,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增加商品肉源,生猪收购价格,在现行收购价格的基础上,按等级每毛斤收购价格上浮动一角。收购价格提高后,内部调拨价格亦相应调整。国营食品公司要开展派购以外的生猪议购议销业务,购销价格由县自行制定。逢年遇节或农贸市场的猪肉售价过高时,要实行最高限价,以平抑市价。
(四)小商品,扩大放开范围,实行灵活的价格政策。国家和省拟定放开价格的小商品,不受现行进销差价、地区差价、商业内部调拨作价办法的限制,实行市场调节,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对国家和省还没有放开价格的小商品和二类工业品中的次要品种,实行浮动价格。浮动价格要按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1985年,随着中共中央1号文件的贯彻执行,全国价格改革方案已陆续出台。双城县物价工作实行改革。
粮食,油料取销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后,实行定购计价:水稻"倒二八",小麦、玉米"倒三七";葵花籽"倒四六"。大豆每斤0.30元,并合理调整季节差价。定购以外的粮食,油料可以自由上市。定购品种的市场价格如果低于原统购价格,国家仍按统购价格敞开收购。
生猪,从1985年3月1日起取消派购制度,实行敞开经营。生猪收购和猪肉销售价格全部开放。放开后,生猪指导性收购价格,每斤为O.93元左右,比原牌价上升O.20元;猪肉指导性销售价格,每斤为1.38元左右,比原牌价上升O.37元。猪肉销价开放后,国家按供应标准每个职工给差价补贴2.50元。
牛、羊、蛋、禽、蔬菜、水产品随着市场开放,价格亦全部放开。这些副食品价格放开后,集市贸易价格略有上涨,但鸡蛋在旺季还略有下降,存在多年的鲜活副食品流通渠道单一,价格统的过死,经营大量亏损等不合理局面,正开始改变。
同时,稳定工业品价格。对国家管理的重工业品价格,属于指令性计划的部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指导性计划的部分,原则上也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由于客观原因发生亏损,企业要实行自行消化,确实消化不了的按着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可在一定幅度内向上浮动,或核定价格。按照规定企业留成或超产自销部分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有关工业消费品价格,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超权调价,也不得自行浮动。产地工商企业不准提高调拨价格或缩小调拨扣率,销地不得抬价出售。彩色电视机,除经济特区外,不准浮动。对经营呢绒等紧俏消费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都要加强价格管理和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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