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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十一篇 政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公安机构
 
   
    一、清朝时期
    光绪八年(1882年),吉林将军铭安以“新设双城厅、伊通州两处,地广民顽,盗氛未息,若专恃皂役人等缉捕,踩访末周,难期得力"为由,奏请设立弁勇。清政府批准所请,在双城厅设立捕盗营,募集步勇50名,配外委官1员,由通判统辖。饷项由道台衙门拔给。光绪二十五年(1889年),增设练军营兵50名,哨官1名;光绪三十年(1904年),复增练军营兵50名,哨官1名,装备抬枪4支,洋枪29枝。同年双城厅设巡检兼司狱1人,负责监狱及抓捕事务,宣统元年裁撤。共22任。
    光绪二十二年(1906年)八月,通判阮忠植创办警察(通称巡警),以厅所在地为第一区,设城巡总局(又称警察局)。第一任总理为杨鸿正。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改为巡警局,设局长1人。同年十二月,通判许元震改左右翼乡团为警察区,改团为警、城乡合一。全厅初划十区,后三区划归滨江,余九区:一区县城、二区郎家烧锅、三区太平庄、四区烟筒砬子、五区韩集甸、六区镶蓝旗头屯、七区镶黄旗头屯、八区拉林、九区黄泥河子。各区设乡巡分局,隶县巡警局辖。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改局长为警长。宣统元年九月.创设教练所1处,专门从事训练警察工作。
    二、民国时期
    民国3年(1914年),改巡警局为警察事务所,警长改为所长,翌年事务所改为警察所,所长由县知事兼任。所内设总务、司法、行政、卫生4股,配警佐1人,一等雇员4人、二等雇员4人、警备队官1人、警备马队长1人、警备队马巡41人、步队长1人、步巡26人。全县仍为九个警察区,每区配区官1人,雇员1人。一区设巡官2人、二毛九区各设巡官1人。九个区共有马警209名,步警279名。警察所辖消防兼卫生队,配有队长1人、消防队16人、卫生队10人,拘留所看守长1人。
    民国12年(1923年)警察所辖分所长(原区官改称)9人,巡官21人,巡长43人,巡警556人。原警备队马巡、步巡改为警察保安马、步队,并增设司法警察,配有保安队队长4人、巡长7人,巡警120人。另新编游击队100名,专司剿捕,分驻韩集甸和姚家岗两地。
    民国18年(1929年)1月,警察所改为公安局。各区警察分所改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4科。县公安局辖9个分局,县城第一区为第一分局,附设10个分驻所,农村8个区的8个分局,附设17个分驻所。
    第一区  县城
    第一分驻所县城西门
    第二分驻所县城南门
    第三分驻所县城北门
    第四分驻所县城东门    
    第五分驻所县城东南隅
    第六分驻所县城东北隅
    第七分驻所县城西北隅
    第八分驻所县城西南隅
    第九分驻所县城北门外
    第十分驻所县城火车站
    第二区郎家烧锅
    第一分驻所正黄旗五屯
    第三区太平庄
    第一分驻所:正白旗五屯
    第四区烟筒砬子
    第一分驻所:万隆号屯
    第五区韩集甸
    第一分驻所:三家窝堡
    第六区镶蓝旗头电
    第一分驻所:正黄旗四屯
    第二分驻所:独一处
    第七区镶黄旗头屯
    第一分驻所:三合屯
    第二分驻所:小山子
    第八区拉林
    第一分驻所:前蓝旗
    第二分驻所:靠河寨
    第三分驻所:背阴河
    第四分驻所:康家炉
    第五分驻所:梨树沟
    第六分驻所:新甸第九区黄泥河子
    第一分驻所:板子房
    第二分驻所:凉水泉子
    第三分驻所:蛤蟆塘
    清代、民国时期历任警长名表(附表)
    三、伪满时期    
    伪康德元年(1934年),县公署设警务局,隶县长直辖,第一任局长荣廷。配有警正3人,警佐22人、巡官78人、警长75人、警士620人。警务局名义上由县长指挥监督,实则警务之大权,全由日本警务指导官登乐松所控制。局下设警察署,署设署长。署下设分驻所。伪满康德2年(1935年)12月,县警务局改为警务科,科内设警务、保安,经济保安、警防、特务、卫生6个股。
    警务股:负责警察人事任免,福利待遇,教育管理,财务、奖赏。
    保安股:负责社会治安、刑事犯罪、违警事件,户口民籍。
    经济保安股:负责物资、食品的管制。
    警防股:负责武器保管、防空、军需仓库防卫。
    特务股:负责政治案件侦察,搜集情报,搜捕爱国人士。
    卫生股:负责环境卫生、医务、防疫、卫生检查。
    双城县警务科下辖双城、拉林、五家、周家、兰棱、杏山6个警察署。双城警察署下辖东门、南门、西门、北门和火车站等五个警察分驻所,分驻所配所长1人,所员7人。农村38个村各设1处警察分驻所。1939年9月5日,警务科保安股与经济保安股合并,警察的权限扩充到伪满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
    四、人民公安
    1945年11月,双城县民主政府成立,即设公安局,初与县保安团合署办公。局长赵云鹏,有干部战士44人。局下设侦察、审讯、宣教,供给4股及参谋处,看守所。下编4个连队,有干部战士300余人。1946年4月县保安团改编为保安大队,划为双城县地方武装警卫部队。1947年根据松江省《关于各县公安局编制的规定》,在原警卫部队的基础上,组建了公安队,隶属公安局。同年9月增设第二看守所,城区四门及火车站各设一处公安派出所。1948年,周家、五家、兰棱、韩甸等区也设立了公安派出所。1949年初县城四城门派出所,改称东南、东北、西北、西南隅公安分驻所。9月县局整顿精简,局内设秘书、治安和行政股,干部25人。同时撤销兰棱派出所。1950年公安局升格为县团级单位,内设5个科,干警百余人。五家、韩甸派出所撤销。1952年5月局内设政治协理员办公室。1953年8月各区公安助理改为公安特派员。1958年公、检、法三机关合并成立政法工作部,行使公安职权的科有政保、治安、预审三个科。各公社仍配1名公安特派员。1959年6月城镇派出所减为2个,负责城市治安、户政管理。1959年末撤销政法工作部,恢复公安局。196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公安工作受到严重干扰。1968年1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双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军管范围包括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1970年县革命委员会设立人民保卫部,与军管组合署办公,下设政保、治安、秘书、审判、政工5个组,各公社革命委员会设保卫组,配保卫干事,大队设有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治保会,配不脱产的治保主任1人。1973年6月,撤销军管小组和人民保卫部,恢复公安局。1975年11月,将县公安局内执行看守、押解人犯任务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改为双城县武警中队。1981年,全县26个农村人民公社所在地均设置了公安派出所,双城镇增设了站北派出所,同年成立治安民警队。1982年增设刑警队,负责城区的刑事侦察工作。1985年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调整了保干队伍和农村各村民委员会,健全了治安保卫委员会。全县公安干警队伍有新的发展,人民警察也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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