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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十一篇 政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二节 人民检察
 
       
    1950年春,建立双城县人民检察署,主要任务是参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在公安机关逮捕人犯时须征得检察署同意。不需检察机关正式批捕,对公安机关进行一般性监督。1952年检察署与公安局合署办公,公安局长兼检察长。1954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从公安局分出成立双城县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被"砸烂",干部调出,档案销毁,实行军管。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合并为保卫组。1978年6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决定,重新组建了县人民检察院。配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下设秘书科、刑事检察一、二科,法纪检察和经济检察科。
    1954年至1956年,每年批捕和起诉案件百起左右,自侦贪污案件和渎职案件5至10起。1978年3月起至1979年末,依法向法院起诉各类案犯86名,都做了有罪判决;出庭支持公诉案件24起;发表公诉词4篇。1979年检察机构扩大,办案人员增加,业务职能不断完善。1980年批准逮捕各类案犯167人,依法向法院起诉各类案犯156人。出庭支持公诉案件107起,发表公诉词28篇。查处非法拘禁、荆讯逼供等案件12起,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查处贪污、受贿、盗伐林木等经济案件9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人。检查看守所工作,协助公安机关解决了打骂犯人,警卫力量不足和犯人物品管理混乱等问题。1985年批准逮捕各类人犯131人,批捕准确率为10%。纠正公安机关一般违法行为8次,防止错捕、漏捕10人。审察起诉各类人犯152人。其中免予起诉17人,公安机关撤诉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察11人。1985年查处经济案件29起,共31人,比上年增加12%。起诉到法院判刑的10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3.4万元。检察院检察长更迭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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