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政务公开
办事互动
动态新闻
修志业务
城市名片
方志馆
哈尔滨概览
画说哈尔滨
志鉴书库
地情丛书
哈埠盛事
哈埠文化
冰城夏都
大事记
哈尔滨风物
史说哈尔滨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县志
《双城县志》
第十一篇 政法
第三章 审判
第二节 民国审判
民国初年,诉讼案件仍由县知事审理,县公署内设司法科,是承办诉讼事务的职能部门。民国3年(1914年),司法科改为审检所。县知事只兼办检察事务,审判工作由省派员审理。同年未裁撤审检所,仍置司法科,增设司法承审员。司法科长与承审员协助县知事审理案件,司法全责由县知事个人承担。民国13年(1924年),撤司法科、设司法公署,由省高等审判厅委任监督审判官、审判员各1人,书记1人,书记官2人。民国19年(1930年),司法公署改为县地方法院,隶属滨江地方审判厅。
民国时期发生之民、刑案件最为繁多。民国4年(1915年)县知事魏绍周,在16个月的时间里,审结民、刑案件800余起。民国8~9年,民事诉讼平均每年约150起,刑事案件300余起。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