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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十一篇 政法
 
 
第三章 审判
 
 
第四节 人民审判
 
      
    一、机构
    双城县人民法院建于1945年12月,唐品廉任院长,有审判员2人。1946年9月法院撤销,于县政府内设司法科,管理人民诉讼案件。土地改革期间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民运部和区政府或农会处理。各区政府设民政助理以后,由民政助理兼管民事诉讼案件。1949年3月,撤销司法科,成立县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审判员4人、书记员6人、法警2人。1957年至1958年,院长、副院长各1人,审判员4人、助审员6人、书记员6人、法警1人。院内分设刑事、民事审判庭。同年在东官、农丰、韩甸分设农村人民法庭,隶属县法院。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工作并入县保卫部审判组,后称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刑、民案件大量积压,群众不满。1973年撤销军管后,重建人民法院,没院长、副院长各1人,编制16人。1977年以后,设院长1人、副院长3人,审判员11人,助理审判员8人、书记员15人、法警7人。院内设刑、民庭和办公室、按待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增设经济审判庭。1985年农村法庭增加到6处。人民法院院长更迭表(附表)
    二、审判程序
    解放战争时期,法院独任审判和二审终审判,将审判的案件报上一级法律机构审批,由县长监督。1954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开始实行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和陪审、合议、辩护的公开审判。"文化大革命"中,审讼程序混乱。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县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及轻微的刑事案可以由审判员独立审判外,其它案件均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参与审判者1人为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规定了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决定开庭审判。凡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理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对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及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调查后,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合议庭对轻刑案件可以当庭审判,对重大或复杂的案件要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刑期的则不能当庭宣判。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判,被告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
    三、人民陪审员
    1954年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断。1980年按规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160人,参加人民法庭审判工作。人民陪审员在刑、民案件中与审判长享有同等权利;可阅读卷宗,参加案情调查,核对证据;开庭时,可审问被告,宣读证言。同年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120起。
    四、刑事审判
    1949年建院前,经司法科审理的农村刑事案件40起。其中盗马8起,盗窃6起、火警2起、赌博10起、贩马71起、贩炮药1起、盗墓1起、拐骗11起,城区刑事案件71起。其中盗马23起、贩毒16起、盗窃13起、火警3起、敲诈2起、赌博12起、破坏电线2起。建院以后至1980年,依法审查杀人、纵火、抢劫,强奸、盗窃、贪污等案件5 740起。其中1949年670起,1950年至1957年3 007起,1958年至1966年830起;1967年至1976年771起;1977年至1980年328起。1985年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953起,比上年上升4.9%;审结934起,结案率为98%。其中,受理刑事案件133件,结案率为96%。
    五、民事审判
    建院以来,共受理民事案件7 865起。其中,离婚案2 945起,财产纠纷案87起,赔偿案283起,债务案150起,房产纠纷案122起,继承案27起;抚养案50起;赡养案13起;地产案32起;其它案4150起。1985年受理民事案件640件,比上年上升9.9%,结案率为98%。平均审限19.5天,比上年缩短1.5天。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均实行陪审制度。
    六、经济审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85年受理纠纷案件130起,比上年上升77.1%,结案率为96.9%。经济纠纷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重大疑难案件则组成合议庭审理。
    七、农村法庭
    农村法庭是县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1973年至1980年末,东官、农丰、韩甸3处农村法庭,共审结离婚、赔偿、继承、抚养方面的案件479件。1985年农村法庭增至6个,辖23个乡镇。同年,受理案件328起,比上年上升37.8%,占全院受理民事案件50%以上,结案率98.8%,判决案件中有9件上诉案件,全部维持了原判。农村法庭的增设,方便了群众诉讼活动,及时为民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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