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拥军优属
解放战争开始,双城县就开展了拥军优属工作。除新年、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进行慰问外,对无劳力的烈军属,实行土地包耕,并免征公粮;对劳力不足的予以代耕,对残废军人进行抚恤。1949年,全县有烈属495户,县政府发给补助粮68万斤。为军烈属包种土地3.3万亩,代耕1.1万亩,保证烈军属不低于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1954年全县有16个农业生产合作社,1866个长年互助组,为烈军属代耕的土地占全县烈军属总耕地的22.7%,同年县政府还对生产和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拨款3.1亿元(旧人民币),给予临时性补助。1955年全县烈军属5983户,享受代耕的有3042户,占烈军属总户数的50.8%;代耕面积5312垧,占烈军属耕地面积的26.5%。1956年以后,对失去劳动能力的烈军属实行"五保户"待遇,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荣军、复员军人,按照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原则,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或实行工分照顾。同年给予工分照顾的2121户,照顾工分5万余个。1959年全县有烈军属3958户,16594人,其中享受优待劳动日的883户,3542人,优待劳动日84972个。
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7年至1976年,城镇每年享受定期(三个月)定量补助的有38户,41人;农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953户,977人,每年县财政拨定期定量补助款14万元左右。1977年至1980年,全县农村优待工分的户数仅有185户,优待工分6632分,其余均改为"双定"补助。1980年全县农村享受"双定"补助的烈军属1819户,政府年发放补助金为19.3万元。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又由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现金。由乡镇政府统筹,分配到户,年终结算。1985年全县共有优抚对象12074户,其中3353户享受优待金,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27.8%,优待金额68.4万元,平均每户204元。享受定期补助的烈军属1983人,县财政下拨补助费18.5万元。解决了他们在生产、生活上的困难。
对发生临时困难的烈军属,给予临时困难补助。1985年,全县补助1709人,支出临时补助费4万余元,对革命残废军人,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748人,均按国家抚恤标准发给抚恤金,使其生活得到保障。
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解放战争时期,始有复员退伍军人。除少数安置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外,其余均回原地参加生产;因残、病不能生产的,继续休养,生活由政府予以照顾。1952年开始,部队干部、战士大批复员回乡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至1954年,全县复员达2784人。根据政务院和松江省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和"归口包干,统一安置"的原则,对复员退伍军人分别情况,予以妥善安置。县、区(乡)政府均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1955年,全县接收复员军人669人,其中安置县城的48人,回农村的621人。1956年至1957年,接收荣、复、转业、退伍军人358人,安置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有340人,文教部门10人,回农村8人。1958年至1968年,复员退伍军人1200人,均安置在双城镇和哈尔滨市的工厂、企事业单位。1969年至1971年,有543名荣复军人安置在哈尔滨市、大兴安岭地区和大庆市工作。1972年至1980年,根据中央"哪里来,哪里去"的精神,有1447名复员军人,其中吃农业粮的回农村参加生产;吃商品粮的根据需要和专长,妥善安排工作,使之各得其所。至1985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6871人,其中,红军老战士5人,复员军人4602人,退伍军人12264人。在复员退伍军人中有1324人带病回乡,政府均给予妥善安置与治疗。1982--1984年优抚情况对照表(附表)、1985年革命残废人员情况表(附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