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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用立法保障了男女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婚姻制度。开始破除几千年来的重婚纳妾,一夫多妻,包办买卖等封建婚姻的陈规陋习。本县办理婚姻登记,最初由民政部门委托区政府办理,政府秘书为婚姻登记员。1984年婚姻登记工作改由民政助理承担,并拟定了《婚姻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凡结婚、离婚人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审查申请结婚、离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和婚姻基础,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严格按婚姻法登记办法承办结婚、离婚事宜。
70年代以来,全县每年结婚登记的通常在3000对左右。1985年全县共结婚3886对,其中准予登记结婚的3330对,占结婚总数的85%,违反《婚姻法》规定和私自结婚的有所下降。1981-1985年结、离婚情况统计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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