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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十二篇 民政 人事 劳动
 
 
第二章 人事劳动
 
 
第三节 劳动就业
 
      
    新中国成立前,县无专门劳动管理机构。企业用工自行招聘,工资和劳动条件,劳资双方协商解决。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各行业,特别是基本建设行业用工量日趋增多。为满足用工单位需要,县政府采取政府介绍与个人自行就业相结合的办法,逐季,逐年安置社会闲散人员就业。至1956年末基本解决了县内失业问题,国营职工队伍迅速壮大,全民所有制职工达12195人。1960年增加至18242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招工。1969年,按省革委指示,对1440名应届中学毕业生由政府统一分配工作,其中分配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700人、集体企业的500人、铁道部第三工程局招收240人。1970年和1971年两届中学毕业生也均安排了工作。同时将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5 486名临时工转为全民或集体工人,其中国营固定工23786人。
    1969-1977年,在社会招工达7000人。1978年,本县实行职工退休、退职、子女顶替接班,全县子女顶替接班共1548人。1979年全县国营单位职工子女顶替接班共1156人;集体单位职工子女顶替接班780人,同时招收工人621名。1980-1981年,两年招工为1200人。1982年,根据省劳动厅文件精神,将703名临时工转为国营固定工。同年改革招工制度,采取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法,进行公开招工。至1985年共录取新工人1155名,共中合同工435名。年底,全民所有制职工达27623人;集体所有制工人达22840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贯彻"国家安排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双城县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入手,采取多种形式安排就业。1980年,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社会劳动力进行经济活动,用经济手段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和指导劳动就业。1982年,先后有14个系统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至1985年末,增加到32个。各公司兴办的企业235个,其中商店138个,工厂61个,工程队36个,共安排待业青年15177人。城镇所属系统待业青年的安置,按照"国营、集体、个体三结合"的就业方针,除国家招工外,到1985年末,劳动服务公司办大集体企业235个,小集体企业8个,共安置待业人员160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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