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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十二篇 民政 人事 劳动
 
 
第二章 人事劳动
 
 
第四节 工资
 
   
    清代官吏俸禄均以白银为计算单位,分春秋两季发放。光绪八年(1882年),双城堡协领岁支俸银130两;佐领105两;防御80两;骑骁校60两;笔帖式,前锋各36两;披甲24两;番役12两;仵作12两。同年改厅治,通判年支俸银60两,另有养廉银800两,办公银200两,训导俸银40两、巡检俸银31.52两,各有养廉银71.52两。
    民国以银圆为流通货币,政府官员年薪俸改为以月计算。县知事官俸月大洋300元、科员月俸50元、办事员12-16元。
    伪满双城县公署官员的薪俸,县长分为荐任一、二、三等,年俸最高为8000元,最低为5800元;科长为荐任六等或七等,年俸为5400元-3800元;属官、技士、行政股长工薪共分为30级,月金额在300元至30元之间。
    从解放后的1945年末起,县、区机关干部的工资实行供给和薪俸两种制度。老解放区来的少数干部和新参军的干部、战士实行供给制,即吃穿由县政府负担,不发工资,每月发给少量的津贴,留任伪职员和新参加地方工作人员及城区小学教师,实行薪俸制,按职务分等,每等再按表现和能力分三级。1946年,县政府科员分三等;一等科员月工薪950元,二等科员900元,三等科员850元(东北流通券),小学教师与此相同。村干部和农村小学教师每月发40或50斤高粱米。
    1948年开始,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按工薪分值计算,分值以粮、油、盐、煤、布等五种实物为计算标准,每月每分值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在《东北日报》统一公布。职工持工薪分券到国营商店购货。每个职工所领取的"工薪分",根据职务、工龄不同,均有所区别。每月县科级干部220-400分,科员150-220分,办事员98分。1950年全县共发工薪分40余万分,折合人民币150万元(旧人民币)。1953年全县共发放工薪分125万分,合人民币470万元,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取消了工薪分制,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县成立工资改革办公室,行政干部、企业职工工资级别评定后,从4月份起补发工资。全县有职工10748人,月工资总额为436538元,月人均工资为48.84元,工资改革后平均每人每月工资增加9.24元,平均增长20.2%。
    1958-1960年对少数职工的工资做了个别调整。1963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全县有3987名职工增加了工资,升级面为40.5%,全年增加了工资149400元。转正定、级人数351人,全年增加工资10990元。同时调整了370名职工的低工资。1971年,根据国发[71]90号文件精神,进行低工资调整。对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32 3 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人员,共1320名职工普调了一级工资,月增加工资7956元。1977年对部分职3232资进行了调整,调整工资的基数为20693人,实际调整了9213人,占基础数的44.5%,月增加工资额为59193元。其中长临工1035人,调整了903人,月增加工资为2135元,全县补发工资总额为355158元,1979年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给9441人升级,总调整面为53.6%。其中县级副主任以上调了11人,占55%;副科级以上调整230人,占58.2%,企业厂、店主任调了361人,占48.6%,一般干部调了3894人,占59.1%;工人调了4638人,占52.1%,长临工调了307人,占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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