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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十二篇 民政 人事 劳动
 
 
第二章 人事劳动
 
 
第五节 劳动保险
 
   
    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1951年本县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照条例规定对职工予以适当照顾。
    医疗费:企业职工患病,医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病假期间的工资,依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龄、按不同比例发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医药费企业负担5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患病、实行公费医疗,病假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除公伤外,均按规定比例发给,其家属医药费自理。
    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均按国家劳保条例和省政府有关劳保文件执行。1978-1985年,全县离、退休职工8190名,退职职工435名,其中全民所有制的职工27035人,集体所有制的1590人(行政干部2828人,工人5797人)。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均按劳保条例规定和省政府补充通知精神,分别情况,恰当处理。离、退休人员年工资5251493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工资总额为451.6万元。
    职工,干部死亡,丧葬补助费、抚血费、救济费,按国家劳保条例统一规定发给。
    女职工保护:女职工生育、产假56天。怀孕期不满7个月流产,根据医生意见给予30天以内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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