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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十三篇 军事
 
 
第一章 兵制
 
 
第二节 志愿兵
 
   
    解放后的1945年实行志愿兵役制。这个时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5年冬至1946年秋)。由部队直接招收,当时政策为不分年龄和出身,只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男女公民,在个人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过批准,即可参军。第二阶段(1946年冬至1948年冬)。上级征兵命令下达后,主要从县,区武装大、中队抽调武装队员,补充主力部队。第三阶段:(1949年至1954年);双城县政府,将上级征兵任务分配到各区、区再分配到各村,采取群众自愿报名、区村审查、县政府批准的方法,招收志愿兵,军人入伍后,不发薪饷,其家属的生活,依靠地方政府优抚、代耕解决。
    双城县历次征兵,均超额完成任务。1947年双城市(当时称市)即有726名男青年、30名女青年参加了主力部队;有107名男青年、25名女青年参加了地方武装。1947年至1948年,全县10个农村区有8 156人参加主力部队,1 281人参加地方部队。在3年抗美援朝期间,全县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近9 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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