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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十四篇 教育
 
 
第六章 教师
 
 
第三节 教师待遇
 
   
    民国9年(1920年)高等小学教师每月工资45元~50元,初等小学教师每月工资23元~25元,伪满初期,小学教师月最高工资额35元,最低25元。伪满康德3年(1936年),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28元,中学教师月最高工资额80元,最低35元;平均工资额66.50元。
    解放后的1946年教师实行工资制,小学校长每月(东北币)1000元,高级教师900元,初级教师800元。1947年改为薪米制,按月发给高粱米。分4级:一级为完全小学校长240斤,二级为国民小学校长,完全小学教导主任220斤;三级为国民小学教导主任,小学高级教师200斤;四级为小学初级教师180斤。
    1948年12月始,改为工薪分制,分4级:完全小学校长110分,国民小学校长102分,小学高级教师最高98分,最低86分;小学初级教师最高90分,最低78分。平均为85分。
    1952年改为货币工资制。1956年工资改革后,全县中小学教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元,平均比原工资增加5元。1963年,全县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工资套改,升级面占80%,平均每人增加工资2元。1977年至1980年,连续3次调整工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均有提高。1985年工资改革,全县中小学教职工增加工资的有45521人。平均每人增加18元以上。1980年起,小学民办教师每月补助18.33元,中学民办教师每月补助21元。
    中、小学教师除了工资之外,还享有公费医疗和公费疗养。同时中师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学五级、小学三级以上的教师每月享受科技津贴7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了冤、假、错案,将错划为右派的64人,中右156人。予以改正,恢复了名誉,其中复职84人。1980年县政府召开了30年教龄教育工作者庆祝大会,有300名老教师获得了"光荣证书"和纪念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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