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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放前市民生活
双城县的城镇工商业中,由四部分人组成。一是“股东";二是“掌柜"的;三是“劳金”;四是“年青的”。前两种人是剥削者,后两种人是被剥削者。具体情况如下:
劳金:也称吃劳金,是作坊和店铺的主要劳动者。按年成或按月得一定的报酬,而不分红利,作坊除供应食宿外,无其它待遇,业主可以找借口,随时辞退劳金,也可按自已的技艺和能力,选择自己的劳动场所。
年青的,即徒弟或学徒。入店铺时必须通过富商或别的店铺介绍并做担保人,学徒期一般为三年。在店铺和作坊中地位最低,生活最苦,报酬最少,劳动量最大。俗话说:"学徒学徒,三年为奴"。在学徒期间除遵守严苛的铺规外,还必须做到"三稳",即口稳、手稳、脚稳。口稳为不能乱说,手稳是不能动东家的一草一木,脚稳为不能擅离职守。"三勤",即眼勤、手勤、脚勤。眼勤是看东家的眼色行事,手勤是勤快不偷懒,腿勤是跑腿学舌。学徒每天除站柜台、取货、送货的正常工作外,还要给东家、掌柜的装烟、倒水、拎茶壶、打洗脸水、倒尿盆、哄孩子。逢年过节还要侍候东家、掌柜的推牌九、打麻将,直到深夜。徒弟在这段时间里是没有收入的。店铺仅供食宿。三年期满称为“满徒”,而后才能吃劳金,亭受工资。还有的在学徒前事先说好,如学徒期间不堪忍受,中途告退,学徒的家里还要包赔伙食费用等。
二、解放后市民生活
1945年8月15日双城光复后,机关干部的待遇实行供给制(当时的部队标准)。文教、企事业单位除少数享受供给制外,大多数人每人每月发高粱米40-50斤,有的单位不发米,按市价折合现金。留用的伪职员和新参加地方工作人员、城区小学教员等多数实行薪奉制,按职务分等,每等再按表现和能力分为三级。1946年,县政府科员级干部分为三等:一等科员月工薪950元,二等科员900元,三等科员850元(东北流通券)。小学教师与此数大致相同,半脱产的村干部和企事业的职工则以实物代替。
1950--1955年,企业职工实行工薪分制。工薪分无固定值,每月工薪分值按地区物价(主要生活必须品煤、食油、粮、盐、布的价格)公布一次,职工工薪分到国营商店购货,分值比差一般在O.18元-O.34元之间浮动。
1950年全县共发工薪分40万分,折合人民币15万元。
1953年,全县共发放工薪分125万分,折合人民币47万元。每个职工因职务、工龄不同,所得工薪分也有所区别。县级、科级干部,每月220-400工薪分,科员每月150-220工薪分;办事员为98工薪分。
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实行30级工资制,企业工厂实行8级工资制。后来国家行政由30级工资制改为26级工资制,全县职工在工资上有了相对稳定的收入,生活得到了暂时的保障。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只能是接近饱暖,消费水平很低。
为了进一步稳定、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和多人口家庭生活,1965年3月、1966年7月先后两次对在职职工,核对家庭人数,给予煤粮补贴,每人每月计补O.73元,原则是以后生者不添、死者不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镇经济逐渐搞活,加之工厂承包,车间承包,班组机台承包,工人的生活有了明显的改善。工资又曾数次调整,依靠工资生活的职工,家庭生活有了进一步的好转,尤其是实行“停薪留职”以来,有些职工与本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分别从事个体经营,如开铺子、办工厂、跑运输等。在为搞活经济作出贡献的同时,自巳也有了很大的收入。个人拥有小汽车、楼房(带车库)的也屡见不鲜。致于高档耐用消费品进入普通劳动者家庭,更是数不胜数,比比皆是。
1985年双城镇内自行车保有量为26900台;电视机保有量为14165台,液化石油气灶具一万多套;汽灌两万多只。居民的收入和消费得到明显的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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