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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十八篇 社会
 
 
第八章 社会陋习
 
 
第二节 妓女
 
      
    双城县妓院始于清末。民国初年只有3家,妓女10余人。伪满时期数量剧增,妓院达20余家,妓女百余人。规模较大的妓院有海乐堂、桂花堂、艳君堂、红凤堂、迎春院等。另有日本人开设的"金贵馆"。
    这些良家妇女堕入风尘,成为妓女的原因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老板从外地用钱买来的破产农民和失业工人的女儿;二是父女或丈夫不务正业、吸毒、赌博等造成倾家荡产,把女儿或妻子卖到妓院,三是被坏人拐骗卖到妓院的,前一种居多。她们终日在凌辱中煎熬,过着非人的生活,她们年龄最小的只有十五六岁。她们中间分四等:一等是“住房头”,二等是“劈帐姑娘”,三等是“买来的姑娘”,四等是“养女”,老板对妓女百般虐待,无止境地盘剥,用她们的血泪大发横财。业主王振玉在开设妓院的几年时间里,就在农村买好地50余垧和两台胶轮大车。
    伪满康德8年(1941年)妓院老板因妓女文素兰没有把嫖客的钱刮净,竟进行百般凌辱,最后将文一脚踢死。也有的老板因妓女不肯"接客",就将活猫塞进妓女的裤裆里,直到把妓女的下身挠烂为止。
    解放后,绝大多数的妓女均找到了合适的伴侣,参加了工作。如16岁就被拐骗到妓院沦为娼妓的赵小兰,获得新生后在饭店工作,1980年退休与丈夫一起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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