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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十八篇 社会
 
 
第八章 社会陋习
 
 
第四节 乞丐
 
 
    清代末期,双城县于西南隅对立花子房,亦称乞丐处。内院有海青瓦房6间,东西厢房各3间。二门外东西厢房各5间,屋内对面炕,花子群居于此。乞丐处的花子头为张祥,对花子有无尚的权柄,他有使杆权。所说的"杆",就是一根长约2尺,上黑下红的棒子,红端系一根皮鞭,俗称黑红棒。如果所管辖的花子触犯了自己规定的章法,则用黑红棒随意责打,打死勿论。
    花子房花子的生活除日常挨门乞讨外,冬季把持四门,凡农村进城卖柴草者,每车留下两捆交给花子房,解决一年的烧柴用,花子房月月填报花名册,递交商会,商会按花子名额,每人每月发给高粱米一斗,军、警换季脱下的旧衣和破鞋帽,拨给花子用。但这些东西,用到花子身上的皆己破烂不堪,而且数量极少,大部分被花子头中饱私囊。
    老花子头张祥于1914年病故,继任人是其义子关福吉,绰号"关傻子"。
    每年元宵节(农历正月十四、十五、十六三天)花子头妆扮成灯官,身着海水江涯袍服,外罩翻毛的皮褂子,头戴双眼顶戴花翎,颈挂朝珠,足踏朝靴,手拿鹅翎羽扇,坐4人小轿,酷似清朝七品知县。前边鸣锣开道,后有4名花子扮成的衙役,沿途高喊"威武"。灯官坐在轿内,煞是威风。这三天,"灯官"的权力极大,如果商号、铺户晚间没有挂灯,就要受到灯官的几斤蜡烛几斤元宵的处罚。每年灯节,花子头都得弄上几千元,除极少部分赏给花子们外,大都肥己。当时花子是食不果腹、衣不蔽体,而花子头都是不大不小的财主。
    县城有财有势的人家与花子头勾结一起,串通一气,欺凌沿街乞讨的花子。他们凡办红白喜事首先必须把花子头请进门来,进行招待,并送物品、金钱。这样,花子头就可以把他的黑红棒挂在门口,花子见了棒,就不敢进门乞讨了。
    1924年关福吉病故,花子头的职务由前任张祥的孙子张兴邦接替,手段更加残酷。
    1945年"8·15"光复,花子房解体。张兴邦于50年代初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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