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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十八篇 社会
 
 
 
 
第十章 重大事故
 
   
    一、火灾
    县政府火灾
    1963年5月11日,县政府办公大楼发生火灾。原因是二楼财政科的一名科员,将吸剩下的烟头没有熄灭就扔在地板上,滚入板缝里,遇到可燃物质,引起火灾。经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奋力扑救,幸喜没有蔓延,但也给国家造成40000元的损失。
    县社火灾
    1983年10月6日9时50分,县供销联社职工学校宿舍,发生重大火灾。原因是本校学员金兆东、王银锋、宋志库等4人在宿舍吸烟,打闹,将烟头打落在床上,而他们却去教室上课,于9点50分火起,先燃及被褥,后烧上天棚,而后火势蔓延至果品公司仓库。共烧毁白瓜子、缝纫机、各种调料及房屋28间,总计损失人民币253243.97元。
    东官乡东兴村火灾    
    1980年5月18日13时30分,东官乡东兴村发生重大火灾。原因是380V赤裸电线上跨越谷草垛,当天有7-8级大风。赤裸电线的松驰度过大,两根电线拌在一起发生短路,引燃谷草垛,火势顺着风势向尔蔓延。大火实殃及两个生产队的35户社员家,计损失人民币112980元,粮食220000斤。责任者本村电工刘远浆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
    鞭炮厂火灾
    1980年4月25日10时30分,双城镇鞭炮厂发生大火灾。原因是机修工裴文在红鞭车间为工人修理小铡刀(切纸用),违反操作规程,用铁锤砸击铁件,进出火星,引燃粉尘,造成火灾,烧毁房盖。直接损失3500元,机修工裴文当场死亡;造成重伤12入,到医院后,因医治无效也相继死亡。
    二、石人沟水库管理站渔场特大翻船事故
    1981年9月15日,我县石人沟水库管理站渔场发生一起特大翻船事故,造成10人死亡。这起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1981年9日14日下午,石人沟水库管理站党支部书记,站长王国清主持召开支委会,该站渔场场长鲍文举也参加了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天组织人员去水库东岸渔场旧址拆扒房子。15日早,王、鲍组织渔场农工34人(其中农林队6人去割豆),还有一名捎脚的学生,加上王国清共36人。由王带领这些人陆续上船,准备去对岸。
    上午8时许,王指挥开船。船行不远,船上的王国清和岸上的鲍文举均发现机船未带上岸的脚船,并发现开船没有起锚,船将锚绳拉断。这时,王国清立即叫回船靠岸。在岸上的鲍文举也同时呼喊让把船开回来,但舵工周树清(无证)执意不听,继续向前行驶。这时船上的作业工张余挤进驾驶室,对周说:"让你开回去,你怎么不开回去呢?"周说:"不管那××事。"当船行至离岸200米处,张见周仍然向前行驶,便从周手中抢过舵把,将船向回驾驶。由于船速快,转弯急,载人多,导致翻船。船上36人全部落水,经多方积极抢救,26人脱险,张余等人被淹死。死者5男5女。
    三、棉花仓库失火事故
    1958年5月15日上午9时零5分,县棉花仓库因该库负责人于结江用火枪打麻雀,不慎枪火落于棉花垛上而引起火灾。损失棉花200732斤,合人民币225401.86元。
    在当日上午9时左右,在仓库西侧种地罗广有、孙殿德、张明山等人发现露天保管的棉花垛南边第二垛起火,当即赴现场进行抢救。仓库保管员当即将情况报告商业局和公安机关。县委成立了临时救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抢救,其它各机关单位领导干部也深入火场进行具体指导,动员了城内机关、学校、部队等40多个单位的所有消防工具,职工和学生以及各街道居民也全力以赴救火。经4个半小时的扑救,终将火扑灭。所抢救出的棉花,好的35660斤,折款为73736.18元,部分串火或被烟熏过的2900斤,折款为3144.40元;被烧较重经过加工仍能使用的42000斤,折款为23604.00元。共计抢救出棉花110460斤,折合人民币为100484.58元;损失和烧.毁棉花90272斤,折款为124917.29元;垫木烧毁143根,按5元一根计算为715.00元,苫席烧掉420领,每领2.30元共价值966.00元;苫布9块,每块535.50元,计为4981.50元;其它损失500.00元,总计损失为132079元。
    四、农丰中学火灾事故
    1960年12月24日,农丰中学,因烟囱缝出火引起火灾,烧毁房屋一栋18间(其中两个男生宿舍,两个教室,烧死学生22名,烧掉财产近两万元,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火因主要是建筑设计不周,烟囱附墙而起,施工中又忽视了烟囱与墙的间隙,一般情况不宜发现。烧炉子时火星从逢隙串到棚上,在棚上缓慢燃烧,棚下既无火又无烟,未能及时发现;当棚上烧到一定程度棚落通风火起,立即蔓延成灾.此时发现已晚,抢救不及,酿成惨痛灾祸。
    五、医疗事故
    死者付喜彦,男27岁,双城县同心公社供销社营业员。1981年7月21日,因患风湿性坐骨神经痛住院治疗,7月31日病情突变,发生休克。因有关医护人员年龄较低,水平所限,经验不足,没有及时发现休克,延误诊断治疗。后虽经积极抢救,终因感染中毒休克,子1981年8月1日晨7时40分死亡。经地区卫生局医疗技术鉴定小组会诊讨论,定为医疗技术事故,但同时也有责任问题。
    死者裴福清,男50岁,双城县万隆公社双榆大队社员。1981年1月4日11时因病到万隆卫生院就医,经医生检查,诊断为:1、大叶性肺炎,2、中毒性休克,3、轻度贫血,低蛋白性浮肿,4、肾酸性中毒。由于卫生院医生彼此意见分歧,不负责任,动员转院,医生片面强调医院条件差,治不了而拒收入院。下班前门诊医生向院长汇报,又不得要领,结果病人在门诊呆了一宿,打了几针无关痛痒的药,在门诊长达19个小时,基本上无人过问,于5日晨5时死亡。
    死者赵洪云,女27岁,双城县亚麻厂工人。1979年9月18日上午10时到镇医院作结扎手术,因当时正值县里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大会战期间,每天作结扎的人较多,一个手术包连续使用五六次。每次手术后,手术器械只用灭菌盐水冲洗,手套仅用酒精擦洗,而后便接着用。该人术后3天一直腹痛,21日经双城县医院治疗,院方不负责任地安排非医务人员进行处置,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病情,于24日晨6时50分死亡。
    死者雷翠珍,女44岁,双城县城镇红光大队社员,既往患有慢性气管炎,肺气肿症,1979年10月2日因腹痛住院,10月3日腹痛加剧,19日30分开刀探查,至10月25日,连续进行大手术5次。在手术中错把结肠当成小肠,把肠管的远端误认为近端,而将肠管远端造瘘,近端未作处理,致使肠瘘发作,病人于10月30日下午4时50分死亡,经哈尔滨医科大学鉴定为。外科有关医生服务态度不好,技术水平低劣,因而造成技术上事故.
    六、重大交通事故
    1980年3月22日15时,双城县同心公社新胜大队二队,江西13·007--11·846车由司机夏元强驾驶,赴哈市拉油渣,在哈市吃饭喝酒,返双时交给非驾驶员王启才驾驶,行至双哈路24公理处,超越双城运输公司的解放牌货车,该车保险杠刮上运输公司的解放牌汽车的左后抡。由于该车颠簸,将坐在渣油车上的3名搬运工都颠掉公路上,王风洲当即死亡,其他两人受伤。
    1976年11月14日17时31分,团结公社富贵大队第三生产队,"东方红--28"拖拉机。由关长山驾驶来县城送甜菜,事后在返回团结途中,经铁路192.8公里的公路道口,距道口25米处时急速超越,、当时附近有两台拉甜菜的马车,车老板大喊"火车来啦"。当时驾驶员关长山只瞭望北侧火车站内一车头挂车,忽视了南侧,竟然直冲道口,与大连--三棵树的353次客车相撞,拖拉机全部报废,当场死亡3人,伤4人。
    1977年7月22日晚8时40分。双城镇建设大队五队老板夏志友,赶车至进步大街邮局门前时,因庆祝中共中央十届三中全会公报的发表,各单位燃放炸炮马被震惊,当场将一16岁女孩撞死,重伤2人、轻伤1人,车老板自己也被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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