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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三篇 城乡建设
 
 
第一章 县城建设
 
 
第一节 房屋建筑与管理
 
   
    解放前,县城居民住房和商铺、作坊的用房皆为私人所有。房屋建设,按照需要,自行设计建造,而无房产部门管理。四大街两侧,商铺林立。历史较久而资金又较雄厚的商号、柜房、货库皆为砖瓦结构,建造牢固,围以砖墙,建有新式门脸;中小商铺多明门式。居民住房大部分为简陋土草房,院落围以木板墙或土墙。少数官伸富商,则住青砖瓦房、四合院,居有富丽堂皇的深院大宅。清代的前、后将军府,民国与伪满时期双城堡的“四大家族”——蔡、莫、于、韩宅皆是。
    解放后的1948年,双城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接管敌伪汉奸房产78610平方米,建立起公产房舍档案,由房地产管理处统一管理。1950年,房地产管理处对县城公私房产进行普查,总面积为738855平方米。其中公产房98610平方米,私产房640245平方米。公私房产总面积中楼房占O.7%。此时,公产房由县人民政府调拨给机关,国营工厂、商店,服务行业、学校和驻军使用,不缴房费,负责修缮。
    1956年.国家对私产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县城私产房屋出租面积约12万平方米,以年利5%作为利息,实行赎买政策。公有房产增至235170平方米,私产房面积降至438865平方米。此后公产房屋,均由房产处统一经营,以租养房。
    1962年双城镇内私人房产更换执照。是时,私产房舍为26.8万平方米。公产房舍为23.1万平方米,公私房产共有49.9万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地产管理制度被打乱,公产房住户累欠房租20余万元,公产房维修和旧房改造停止。居民住房日趋紧张。1978年起,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或以私建公助、无息贷款等形式为职工建造住房,住房紧张得以缓解。1980年,旧房修缮工程完成22900平方米,城镇房产总面积增至121.2万平方米,比1950年增加4 73145平方米。1983年,全镇房产总面积比1980年增加12.8万平方米。1979年至1984年,新建楼房200余幢,其中居民自建的156幢,机关、企事业、学校建造50幢。此外。房产处自筹资金建居民楼3幢,安排生活困难的居民70余户。新建房舍内部构造合理,美观大方。县城内原有的土草房已寥寥无几。
    双城镇的房产管理体制是:经县人民政府调拨给机关、学校使用的房舍,产权属县,不缴房租,维修自理,建国后,属于国家投资,由使用单位修建的公产房舍,谁建谁管;1956年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规划给国家的房产和房产部门自建的房舍,实行以租养房的方针,用户缴租,修缮由房管部门负责,私产房自行管理,房产处负责登记和发放房产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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