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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县志》
 
 
第四篇 农业
 
 
第一章 土地
 
 
第三节 土地管理
 
 
    京旗移垦初期,土地为国有,禁止土地租典和买卖,均由官府拨地使用。既不准民人(汉人)占有旗地所有权,也不准京旗和屯丁私自转让。每年各旗属界内都要调正绝后户及逃亡户使用之土地。同治十年(1871年)由朝廷批准,全堡京旗绝后户,外逃户共225户之地,选拣同旗户人多之旗丁,按遭光四年(1824年)规定,男女4口给地1份(即30垧)。如因实际情况不易分拨,也可按六、七口人补给地1份。以后双城堡依原移来京旗苏拉698户为额,出现绝后户拣选同旗户人多旗丁顶补,不准私自转让或典卖。
    民国3年(1914年)为加强土地管理,吉林省设清丈总局,对官荒地及旗属官产进行清丈。县设土地清丈分局,县知事任局长,另由省派副局长,办理清丈事宜。民众因私垦年久,耽心清丈后,土地编入官有,丧失产权,群起反对清丈。县知事及清文委员反复劝说,亦无济于事。加之政局动荡,北京政府遂下令停止清丈。
    民国7年(1918年)至民国12年(1923年),根据吉林省规定,进行自报升科及勘放官荒,清查街基工作。查明全县民地,旗地土地面积,  查清城镇及村屯街基占地面积。
    伪满康德3年(1936年)县设地籍整理局,清丈全县土地,划清边界,评定土地等级分等纳税,按时价收缴租粮。伪满康德7年(1940年)伪双城县公署内设地政科,管理全县土地。
    1946年至1948年全县实行土地改革,平分土地,对全县土地进行清丈。县政府发放了土地执照,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继由换工互助组,发展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权由个体农民所有,变为集体所有。
    1964年对全县草原进行清丈。全县草原面积为44027垧(核660405亩)。划拨给19个人民公社,160个生产大队,382个生产队,13个社办企事业单位,7个国营农,林,牧、渔场使用和管理。
    1979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颁发加强土地管理的布告。1981年全县进行了二查一划工作。即:资源普查,土壤普查,土地划界。1982年开始,对全县非法占地进行了清查。至1985年查出非法占地1784.34亩。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补办手续、罚款、拆除、退地处理。对当事责任者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者9人,刑事处分2人,进一步加强了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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