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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邮政》
 
 
第二篇 邮政业务
 
 
第一章 国内业务
 
 
第二节 包 件
 
 
  哈尔滨邮政分局设立之始,包裹业务分为挂号、保险、代收货价3种。邮寄包裹填写报
税清单,注明包裹的重量、尺寸、物品、价值。执行清朝政府制定的包裹资费标准。
    民国初期哈尔滨邮政沿用清朝邮政章程办理 包裹业务。1922年7月1日起,哈尔滨邮政
执行民国政府制定的包裹资费标准和邮寄办法 。邮寄包裹填写包裹收据、包裹收据总单 、
包裹报税清单。其业务量有所增加 。     
  哈尔滨沦陷后,沿用民国政府邮政章程办理包裹业务,并增办航空包裹业务。1937年按
伪邮政总局制定的《邮便法》、《邮便规则》、《邮便办理规程》,开办普通、保险、代收
货价、速达、航空包裹业务。1940年停办代收贷价包裹业务。
     哈尔滨解放后 ,迅速恢复邮政通信业务。1947年4月开办小包保价业 务。1948年,东
北邮电管理总局调整了包裹资费标准 ,哈尔滨特别市邮政 局即按此标准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49年全国第一次邮政会议提出了以发展个人零星包件业务
为主,收寄一部分商品包裹的规定。1950年8月16日,邮政总局作出规定:不逾15000克的为
小包,15000—30000克的为包裹,合称为包件。小包以邮寄个人物品为主,包裹以邮寄工商
企业商品为主。9月又补充规定增办快递小包业务,邮寄急需物品特别是急需药品按快递小
包收寄,每件最高限重1000克。1951年4月1日,恢复代收货价包裹业务。1952年8月哈尔滨
至西南地区开办航空包件业务,最高限重50000克。其中由于邮政运输能力不足,市区各邮
政局所收寄小包每件限重15000克。并对猪鬃马尾邮包实行持检疫证明交寄办法。此期间,
哈尔滨邮局还对现役军人阵亡或在职亡故的生前遗物免费寄递。收寄包件资费执行邮电部19
51年8月21日制定的国内包件资费标准。
  1953年7月,按照邮电部的规定,将邮政包裹的最高限重改与小包相同,并取消小包的
名称,统称包裹,包裹与快递小包合并为包件。
  1959年7月3日根据黑龙江省规定,收寄个人邮寄的粮食、油料和粮食复制品包裹,每件
以1000克为限。收寄中药材需凭省卫生厅介绍信。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哈尔滨
市邮局包裹业务量略有下降。 “文化大革命”期间,哈尔滨市邮局停办了代收货价和商品
包裹业务。包裹资费实施以每100克为标准的计费单位。1973年又实施了5000克及5000克以
下2个级别包裹收费标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包裹业务特别是商品包裹业务有了新的发展。1980年按照全国
邮电工作会议提出的大力发展商品包裹业务的决定,哈尔滨市邮政局恢复了商品包裹业务,
并登门服务、简化手续,商品包裹业务得到发展。1981年恢复代收货价包裹。包裹和快递小
包均可办理保价、代收货价、附寄回执、存局候领业务。1982年9月5日根据黑龙江省政府规
定,邮寄黑木耳一次不得超过1000克。1985年增办用户专用袋包裹业务。
  1986—1990年,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带动了邮政包裹业务的发展和变化,商品包裹大
量增加。1986年哈尔滨市邮政局根据邮政总局的规定,将包裹分为民用包裹和商品包裹。民
用包裹限寄非经营性的个人零星物品,最高限重5000克,并对封装尺寸限度作了适当的缩减,
商品包裹寄递的为经营性的物品。1987年增办大件商包业务。1988年9月,快递小包的限重
由1000克提高至2000克。1990年7月停办快递小包、用户专用袋、代收货价包裹业务,包裹
一律实行保价。此间邮电部于1986年提高了商品包裹的资费标准,即商品包裹按民用包裹资
费标准加50%计收。快递商品小包按原资费标准加50%计收。1990年又将国内包裹资费提高
150%。包裹计费单位由100克改为500克。哈尔滨市邮政局均照此标准执行。同时还于1988
年9月1日—1990年7月30日实行黑龙江省物价局制定的地方性附加费标准,民用包裹每件收
取附加费0.10元,商品包裹每件收取附加费0.30元。包裹业务量有较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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