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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邮政》
 
 
第二篇 邮政业务
 
 
第一章 国内业务
 
 
第三节 汇  兑
 
 
  哈尔滨邮政分局设立初期,即开办普通汇兑业务。用户交寄汇款,邮局发给用户汇银执
据,封入信内寄递。汇银执据如同银票,邮局见票即付。其间业务量较少。
  民国时期,哈尔滨邮政汇兑业务有了发展。一是汇兑金额有了提高。1914年民国政府将
汇兑局分为甲乙两类,哈尔滨为甲类汇兑局,每张汇票以100元(银元)为限。1918年哈尔
滨甲类汇兑局又改为特类汇兑局,汇款最高限额为200元(银元);1925年为1000元(银元
);1930年为2500元(银元)。二是从1925年起实行汇兑印纸办法。用户选用面值为1分、2
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计12种的汇兑印纸来标明汇
款金额,贴于汇票骑缝上邮寄。三是从1930年起增办了限额为1—10元(银元)的小额汇兑
业务。收取的汇费执行民国政府的资费标准,汇兑业务量有所增加。
  哈尔滨沦陷初期,沿用中华民国汇兑章程办理普通汇兑和小额汇兑业务,实行汇兑印纸
办法。同年增办电报汇兑业务,电报汇款限额为1—500元(伪满币)。1937年伪邮政总局颁
布《邮政汇兑法》和《邮政汇兑规则》,规定普通汇款限额为300—500元(伪满币),小额
汇款限额为1—50元(伪满币)。收取汇费执行伪满邮政的资费标准。
  哈尔滨解放后,停办电报汇兑业务。1949年3月恢复只限于东北地区的普通汇兑业务。7
月开办定额汇兑业务,定额汇票分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东北地方流通券)。8月增办职工工薪优待汇款业务。9月增办邮电职工免费邮寄工薪汇款业
务。执行东北邮电管理总局制定的东北解放区汇兑资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
家对金融业加强了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提出银行以工商企业汇兑为发展方向,邮政以个人
汇兑为发展方向。第一次全国邮政会议提出邮政汇兑以办理小额汇款为主的原则。哈尔滨市
邮政局继续办理普通汇兑、定额汇兑、职工工薪优待汇款、邮电职工免费邮寄工薪汇款业务。
1950年增办了航空汇兑、稿费兑换券汇款业务,恢复了电报汇兑业务。
  哈尔滨市邮政局执行全国统一汇费标准,即按银行通汇地方,邮局照银行汇率收取汇费,
银行不通汇地方,邮局按各地间交通条件及资金调拨情况分别规定的汇率,收取汇费。
  1951年3月—1953年2月,邮政汇兑业务改为受银行委托的代理业务。哈尔滨邮局按照邮
政总局的规定,1953年2月停办邮电职工免费邮寄工薪汇款和职工工薪优待汇款业务,照常
办理普通汇兑、定额汇兑、电报汇兑、稿费兑换券汇款、航空汇兑业务。其中普通汇款,每
张汇票一般最大限额为300元。执行全国统一汇费标准,即收汇局与兑付局当地均设有银行
的,按银行规定的汇率标准,收取2‰—3‰的汇费。仅收汇局或兑付局一地有银行以及两地
均无银行的,按汇款额的5‰收取汇费。邮政代办所相互间或收汇与兑付一方为代办所的按
汇款额的10‰收取汇费。定额汇票与稿费兑换券汇款,不论汇寄何地,汇费均为汇款额的10‰。
  1953年3月,邮政汇兑业务改为邮政部门自办经营,工商业汇款,由银行办理,个人汇
款由邮政承办。同年实行按汇款额剪格式竖写两联汇票。1958年停办稿费兑换券汇款,1959
年停办定额汇票业务。还从1958年起实行开发后的汇票,由汇款人用挂号邮寄办法,改为汇
票和汇款通知单由邮局内部寄递的办法。1959年普通汇款最大限额提高为1000元,又于1962
年调整为300元。这期间汇兑资费先后有2次变化。1953年3月普通汇票每张汇款限额300元,
每张汇票收取汇费0.20元。定额汇票的汇费按汇票款额的15‰收取。稿费兑换券汇款为每
张汇票收取0.005元手续费,另按汇款额的10‰收取汇费。电报汇款以每张汇票不超300元,
收取汇费0.20元,每超300元或其零数加收汇费0.20元,还另加收电报费。1959年改革汇
票制度,实行均一资费制,即按汇款额1%收取,汇款额在10元以下的收取汇费0.10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邮政汇兑业务没有变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经济建
设的需要,1980年9月,邮电部作出决定取消普通汇款的限额,并规定500元以上的为高额汇
款。1981年6月恢复限额汇款,每笔最高限额为5000元。至1990年,哈尔滨市邮政局继续开
办普通汇款、电报汇款、航空汇款业务。执行邮电部1979年9月制定的国内邮政汇兑资费标
准。在此期间,哈尔滨市邮政局从1988年9月1日—1990年7月30日实行了收取地方附加费的
办法,即10—1000元的汇款加收0.10元,1000—5000元的汇款加收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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