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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邮政》
 
 
第四篇 邮政管理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自清朝政府开办国家邮政始,财务即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清光绪二十八年—光绪
三十二年(1902—1906年)哈尔滨邮政分局财务归牛庄(营口)邮政总局管理。光绪三十三
年—宣统三年(1907—1911年)归奉天邮政总局管理。
  民国时期,由于业务量增长,收入增多,1914年哈尔滨邮政分局列为一等邮局,财务隶
属于奉天东三省邮务管理局管理。
  东北沦陷时期,哈尔滨伪满邮政财务归哈尔滨邮政管理局管理。
  哈尔滨解放后,1946年10月,东北邮电管理总局在哈尔滨成立,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
理体制。哈尔滨市邮政局直接由东北邮电管理总局领导,并与其发生缴拨款关系。1948年8
月,松江省与合江省合并,成立了松哈邮电管理局,哈尔滨特别市邮政局,隶属于松哈邮电
管理局,并与其发生缴拨款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邮政财务管理关系,随着邮电管理体制的改变而改变,进行
了多次改革。
  1950—1957年,邮电财务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为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邮电通信全程全网的特点,哈尔滨市邮政局从1950年开始,财务计
划纳入国家计划之内,在国民经济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发展生产。在财务管理体制上,实行
高度集中的“邮电金库制”。邮电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为代理邮电金库,通过金库对全国邮
电财务收支进行控制,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制度。1951年邮电部确定实行部、省、市(
县)三级负责制,颁发了8项邮电企业统一会计制度。哈尔滨市邮政局的财务收支均执行邮
电部的统一规定,每天实现的营业收入,交入邮电金库。费用开支,每月按核定的预算从邮
电金库提用。从1953年开始,黑龙江省邮电企业实行“奖励基金制度”。哈尔滨邮局实现的
收支差,扣除按企业工资总额的1.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外,其余额和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
全部上缴省邮电管理局。企业需要增加的自有流动资金及基本建设投资和四项费用,即技术
组织措施需要增加的固定资产费用,试制新种类产品需要增加的固定资产费用,采取劳动安
全保护措施需要增加的固定资产费用,购置零星固定资产费用(以下简称四项费用),均由
国家另行拨款。1954年,东北邮电管理总局撤销,成立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哈尔滨邮局隶
属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领导,并与其发生缴拨款关系。1956年,全国邮电部门由“邮电金库
制”改为“预算拨款制”,哈尔滨市邮局执行省邮电管理局与省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邮电
企业预算拨款办法》,省邮电管理局对企业的财务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哈尔滨
市邮局每天实现的营业收入,全部存入银行的“业务收入户”。费用开支,根据省邮电管理
局下达的拨款限额命令,从银行的“业务收入户”提转到“结算户”,由“结算户”支付。
对业务收入的月末余额,每月与银行核对,相符后,上缴省邮电管理局。
  1958—1961年,邮电财务管理体制下放地方财政管理。从1958年1月1日起,邮电管理体
制下放给地方政府领导,邮政财务预算和拨款计划也随之转入地方财政预算内。黑龙江省邮
电企业废止了邮电企业“预算拨款制”,实行“收支差额”管理。哈尔滨市邮局每月5日前,
按计划将收支差额(扣除企业分成)上缴省邮电管理局,每季内月份之间上缴比例规定30、
30、40,后由省邮电管理局上缴省财政厅。基本折旧基金,每月5日前,按实提数由哈尔滨
市邮局代替省邮电管理局上缴省财政厅。大修理基金自行掌握使用。汇兑、报刊款,因不属
于邮电企业内部资金,不纳入地方财政之内,仍按省邮电管理局规定单独进行核算,并直接
与省邮电管理局进行结算。
  1962—1965年,邮电财务管理体制上收,实行国家集中管理。根据中共中央批转改变邮
电管理体制的指示,自1962年1月1日起,邮电企业改为以邮电部领导为主,地方政府领导为
辅的双重领导,邮电企业财务随之改由邮电部门直接管理。哈尔滨市邮局财务隶属于黑龙江
省邮电管理局领导。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对哈尔滨市邮局取消“收支差额”管理,恢复“预
算拨款制”和“企业基金制度”。“四项费用”改由国家拨款。对企业基金的分配办法也做
了改变,规定提取企业基金的条件为不超过工资总额和生产费用2项计划,并完成上缴收支
差额;按工资总额的4.5%从实现的收支差额中提取企业基金。如3项条件有1项没完成,则
扣减企业基金0.3%;如超额完成收支差额计划,还可以从超计划部分提取10%的奖金。
  “文化大革命”期间,邮政财务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1967—1968年,黑龙江省邮
电管理局对哈尔滨市邮局取消了“预算拨款制”,重新实行“收支差额”管理。1969年,邮
电开始分设,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被撤销,成立了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邮政局,哈尔滨市邮
局财务隶属其领导,实行“收支差额”管理。1973年邮电合并,随之,恢复黑龙江省邮电管
理局,哈尔滨市邮局财务工作,又由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统一管理。部、省对邮政财会工作
进行了一系列整顿,邮电部颁发了《邮电通信基本业务会计制度》,省邮电管理局对哈尔滨
市邮局继续实行“收支差额”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由生产型向经营型转化,管理工作亦转向以提高经济效益
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1978年,国家规定实行新的企业基金制度,提取比例由原来的4.5%提高到5%。提取
企业基金条件由3项调整为6项,增加邮电业务总量、通信质量、劳动定额(年末到达人数)、
流动资金占用额(百元固定资产占用定额流动资金)等内容。并规定企业在完成通信质量、
收支差额2项指标的前提下,其他3项每完成1项,按工资总额增提0.66%企业基金。
  1980—1983年,哈尔滨市邮政局实行省邮电管理局规定的“收支挂钩,差额包干,超额
分成”的办法。1984年,省邮电管理局对哈尔滨市邮政局在财务分配上,实行“收支差额”
与“利润”各占一定比例的双轨制分配办法。根据省邮电管理局规定的比例,收支差额增长
按80%分成,利润的增长按20%分成。
  1985—1990年,哈尔滨市邮政局实行以利润为基础的“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每年实现
的利润上缴10%所得税,税后留利,企业留35%,上缴省邮电管理局65%。邮电企业经济管
理的重大改革,对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方针,
努力做好服务工作,提高通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增加经济效益都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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