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颁布《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二十二条,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地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省地方志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又迈进了一大步。
一、《规定》颁布实施的意义
国有史,郡有志。自隋、唐确立史志官修制度以来,历朝历代都把修志作为一种“官职”、“官责”。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1958年8月9日,周恩来总理指示,要系统地整理地方志,把地方志中的经济建设、科学技术资料整理出来,做到古为今用。2006年5月18日,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自开展地方志工作以来的第一部全国性法规,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地方志工作从此进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阶段。从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到2014年9月17日《规定》的颁布,虽然历时较长,颁布实施较晚,但对实现我省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长效工作机制,保障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仍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对于哈尔滨市地方志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此哈尔滨市方志事业拓展大事可点:2008年启动地方志资料年度化工作和方志馆的筹建工作,为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考证、积累、保存工作提供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保证;2009年地方志工作纳入政府工作专项目标考核体系,为地方志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2011年11月,东北省会城市中第一家、黑龙江省内规模最大方志馆——哈尔滨市方志馆暨方志理论培训中心揭牌,集地情资料存储、地情展示与研究、地情咨询、方志理论培训等多项功能为一体,哈尔滨修志战线的同仁无不欢欣鼓舞。笔者坚信,《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保证地方志编纂出版质量,推动我省方志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必将进一步推动哈尔滨市地方志事业步入依法、科学发展的轨道,成为哈尔滨市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的强有力保障。
二、认真学习《规定》,把握其主要内容
本次颁布实施的《规定》,在《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审查验收等主要内容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对具体工作及工作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如“第八条 地方志书编纂实行承编责任制度,按照下列规定签订承编责任书:(一)以省、市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单位应当与省人民政府签订承编责任书;(二)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单位应当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承编责任书。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包括纸介质、电子文档、音像制品、实物和口述资料在内的各种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第十条 承编单位撤销、合并或者注销的,应当将所存地方志资料移交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保存;承编单位承担编纂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单位移交有关地方志资料。”以上三条分别从任务完成保障、资料征集及保管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给各级方志指导部门及各承编单位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指导意见。再如《规定》“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出版后的地方志在政府网站、地方志网站上公布,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公共媒体向社会推介。方志馆(室)或者地方志资料库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免费向公众开放。第十九条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地方志资源,按照地方志记载的内容,编写普及性、趣味性读物,制作音像制品。”以上两条都是对方志出版后如何充分发挥方志功能作用,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指导作用的。认真学习《规定》,吃透《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极为重要。
三、广泛宣传《规定》,形成良好的修志氛围
地方志是我国优秀文化传统中的珍贵遗产,是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工程。做好地方志工作,对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十几年来,通过方志人的不懈努力,全社会关注方志事业的氛围正在形成,但是,由于地方志工作本身的专业性和学术性较强,加之大多数方志人只注意埋头苦干而忽略了宣传,公众对方志工作关注度不高,甚至是不大了解。所以,我们要抓住《规定》颁布实施这一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哈尔滨史志》、广播电视(可作电视专题采访)以及哈尔滨地情网等各种媒体,通过撰写学习体会文章、编发地方志知识问答、开展知识竞赛、邀请相关人员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更好地开展读志用志,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高公众对《规定》和地方志工作的了解。还要根据地方志工作的特点,抓住重点对象进行宣传。要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力度,使他们明确《规定》中应该履行的义务,积极完成相关的承编任务。特别要把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宣传的重点,使各级领导干部从思想上认识到地方志工作以及依法修志的重要性,增强其重视和支持地方志工作的主动性。
四、全面落实《规定》,打造修志工作新局面
地方志工作能否搞好,关键在于地方志工作机构能否把自身建设好。《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中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因历史的原因,哈市的地方志编纂与年鉴编纂的主体不统一,各区县年鉴是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编纂,而哈市的年鉴则由市社科院负责组织编纂,并没有依法纳入地方志序列来。此次,《规定》第四条中更加明确为“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笔者希望此次哈市能够抓住机遇,顺势而为,通过宣传贯彻落实《规定》,进一步强化依法治志,将地方综合年鉴依法划转地方志工作机构管理。作为修志工作者都明白,将志书与年鉴的编纂主体统一起来,方志事业治理作为建设,有利于实现资源管理,有得于地情资料的进一步开发利用,促进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笔者坚信,随着《规定》的贯彻实施,我省的地方志事业必将谱写出更为绚烂的新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