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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为帮助解决全市特殊困难职工生活问题,制定《关于解决特困职工生活问题的若干办法》,规定市区人均月生活费收入不足60元,县(市)人均生活费收入不足50元的职工,为特殊困难职工(以下简称特困职工)。1994年末向4 500名职工颁发"特困职工证"。特困职工凭证享受市委、市政府赋予的10项优惠政策。1.特困职工凭证进入集贸市场经营,工商部门免收管理费,城建部门减免占场费,环卫部门免收卫生费,税务部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力减免税款;2.对为特困职工、"双停"企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而创办的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及职业介绍所,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扶持;3.公安、粮食和市人口控制部门,优先解决符合落户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属的户口和粮食关系;4.劳动部门和招工单位优先安排特困职工子女或配偶就业,并免交就业手续费和岗前培训费;5.特困职工子女在中小学就学的免交书本费以外的各种费用;6.特困职工可以免购国库券、保值公债,免交社会统一分配的各种集资;7.各企事业单位要优先报销特困职工及家属符合规定的医疗费;8.特困职工因租房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要发给租房补贴费;9.特困职工的配偶及子女属于残疾者,符合就业条件的,所在单位的劳服企业要优先安排,没有劳服企业的单位,民政部门要在社会福利企业中安排其就业,要鼓励有残疾的特困职工配偶及子女从事个体经营,并积极为其提供方便条件;10.各级工会要积极开展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事业,通过多种形式帮助特困职工缓解生活困难。(韩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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