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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哈尔滨市曾是东北北部的金融中心,本世纪20年代,在哈尔滨设置的外国金融机构有16处。1947年,东北银行在哈尔滨设立分行,1949年,合并于松江省分行。1952年9月,组成了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1955年6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1954年和1955年,哈尔滨市成立了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1957年和1958年两行先后撤销。"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工作遭到严重破坏,撤销了专业银行,还曾把人民银行与市财政局合并,使银行工作大为削弱。1980年,恢复农业银行和保险业务,1983年哈尔滨市保险公司正式独立。根据国务院改革银行体制的决定,1984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成立哈尔滨市工商银行,承办原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储蓄等业务;同时建立信托投资公司,开办信托、咨询、租赁等业务,初步形成了由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组成的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均在哈尔滨市设有省级管理机构。市一级的金融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1986年,哈尔滨市金融部门以建立社会主义多种金融机构和建立短期资金市场为重点,开展了各项工作。全市银行存款余额比上年增加114 157万元,增长27.8%,其中,城镇储蓄存款额达205 263万元,比上年增加53 621万元,增长35.4%,按城镇人口计算,平均每人储蓄额为821元。贷款余额比上年增加184 820万元,增长35.1%。货币的主要投向是:工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49.8%,商业贷款占27.8%,农业贷款占2.2%。全市净回笼货币比上年增加4 077万元,增长11.8%。国内外保险费收入4 275万元,比上年增加1 739万元,增长68.6%,补偿救济损失1 056万元。同城票据当日抵用率为45.5%,比上年提高了7%;异地结算资金在途时间为5天,适应了扩大地区间经济联系的需要。
到1986年底,成立了经纬街、桦树街、大成街、工业品贸易中心和新阳广场5个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城市信用社。主要对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办理存款、放款、结算等业务,已有集体、个体企业存款户700多户,存款余额400万元,为区街等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整顿了信托投资公司,试办了银行和企业联办储蓄所,在全市9个邮政支局开办邮政储蓄业务。
开办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到1986年底,办理承兑业务602笔,金额23 482万元;贴现业务404笔,金额11 904万元;再贴现业务293笔,金额9 757万元。与省内13个城市办直达电汇;与6个计划单列城市和长春同业银行开办了定额汇票结算业务;与省内松花江、绥化、大庆等地区,沈阳、大连等5个计划单列城市以及广东、新疆等8个省、26市的同业银行建立经济协作关系。到年底,全市银行间共办理同业拆借业务7笔,金额2.4亿元;哈尔滨市银行与外地银行间共办理拆出拆人业务33笔,金额7l 800万元。1986年,全市有800多家企业集资,金额达1.2亿元。其中,社会集资6 561万元;企业内部集资5 439万元;6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石油化工厂的苯酐工程和岩棉制品厂的岩棉生产线等4个较大项目,通过社会集资投入生产,为扩大融资渠道开辟了新的途径。
(孟昭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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