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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末,贸易出口42 089万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出口收汇18 975万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97%,非贸易外汇收入2 045万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2.01%;上缴中央外汇6 512万美元,完成国家上缴计划的98.7%;地方进口用汇支出16 194万美元,完成年计划的115.7%,比上年同期增长18.9%;调剂外汇10 931万美元,完成年计划的173%,比上年同期增长10%;偿还外债2 517万美元,外汇债务余额20 025万美元。
根据外贸体制改革的形势发展,哈尔滨市的外汇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一是简化手续,加快核缴速度,保证外汇及时上缴和人民币资金补偿。从6月份起,根据国家外汇总局制定的《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对承担上缴任务的地方和中直各承包单位的补偿人民币资金由财政部兑现改为市经贸委初审后,送市外汇管理局审核并办理入帐手续,由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在两日内将补偿人民币兑现给上缴单位,保证了企业补偿资金及时到位,确保了中央外汇的及时上缴。截至12月末,累计无偿上缴中央外汇1 867万美元,有偿上缴4 602万美元。为了使地方企业留成外汇资金及时到位,通过与外贸、中行等有关部门协调,简化核拨手续,使核拨速度提高。截至12月末,累计核拨留成外汇7 787万美元。二是实行部分现汇留成,支持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和技术合作企业的发展。年初,根据总局《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市国际公司、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企业国外工程、劳务及技术收汇和该项下的设备材料出口收汇,一律实行现汇留成,并扩大留成比例。对独联体各国的承包工程、劳务及技术合作的现汇收入,全额现汇留给公司,对东南亚及西方国家的工程一律实行“倒二八"的分成比例。三是下放了出国用汇核销权限。对基础好、出国人员集中、用汇量大的外贸公司、企业等15个单位下放了因公出境用汇核销权限,由外汇单位自行核销出国用汇。全年共审批出国团组742个,金额579万美元。为节约外汇支出,提高用汇效率,对历年的逾期未核销用汇的团组进行催办和清理。截至12月末,共核销66个出国团组,金额414万美元,节约外汇149万美元。四是在中俄边境贸易试办人民币结算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由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试办中俄两国边贸地贸项下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只要俄方公司或个人将其货款按双方商定的比价折成人民币开立专户存人中国银行,即可做为贸易结算款项。该项业务的开办,一方面避免了以往中俄边境贸易中俄方出现顺差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为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提供了有利条件。五是加强监测,完善管理。1993年末,哈尔滨地区外债余额为2.0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2亿美元,增长11.1%。其中当年新增外债2 360万美元,归还外汇债务本息2 517万美元。从外债结构看,仍然以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内外租赁和国内金融机构贷款为主,分别占外债总额的36.9%、4.3%、5.8%和47.7%。
(许国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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