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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保险》
 
 
金融综述
 
 
【金融体改】
 
 
    1.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了汇率并轨。从1994年1月1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买入价、卖出价、中间价和现钞价挂牌办理业务。对1月1日以后发生的贸易、非贸易、外资、外债项下的外汇按当日的汇率结算,对原留成的外汇额度按1993年12月31日的汇率结算,初步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运行机制。4月1日开始,各外汇指定银行均及时调整了挂牌汇率。各外汇指定银行.中,中国银行的浮动幅度为3.8‰、工商银行为3‰、农业银行为2.5‰、建设银行为1.7‰,基本上在国家公布的允许浮动幅度5‰以内。总的看,中国银行的价格稍低一些,其他各行价格基本接近。
    取消外汇上缴和留成,实行银行结售汇制。从1994年1月1日起,境内机构的贸易、非贸易外汇收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办理结汇,取消外汇上缴和留成,贸易外汇在结汇银行设了台帐。4月1日前,结汇的人民币资金仍由人民银行提供,但售汇仍实行中央银行售汇制,企业的进口用汇先使用留成外汇,不足时进入调剂市场,以保证企业用汇。4月1日全面推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从各家外汇指定银行的业务量来看,结售汇业务主要集中在中行,占全部结售汇额的85%。从业务运行情况看,各外汇指定银行均执行各自总行所制订的人民币、外汇交易办法,业务轧差后交由各自总行统一平盘,保证售汇业务的顺利进行。
    一季度对"六项外汇"以外的帐户实行只出不进的半封闭管理,严格现汇帐户的收支审批,对一些特殊的工程、劳务及暂收待付款项的收汇,采取经外管局审批,方可存入现汇帐户的办法,从而保证了过渡期内结汇来源和企业用汇。4月份以后,本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宗旨,按照全面推行外汇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对全市110家现汇帐户进行了全面清理,在"五项开立范围"之内的现汇帐户予以保留,其余酌情陆续撤销。截至12月末,全市共保留8家现汇帐户,2家允许只支不收,其余全部销户。
    2.组织完成了人民银行再贷款上划和向农业发展银行划转政策性信贷资产负债工作。到5月末共向总行上划再贷款74.4亿元;到6月末,工、农两家专业银行向农业发展银行共划转政策性资产负债总量24.5亿元。
    3.根据国家组建合作银行的要求,完成了对城市信用社和联社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底数;进行了城市信用社的扩股增资工作,规范了联社和信用社的股权设置,充实股金,调整股本结构;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完成筹建合作银行的各项准备和上报工作。(许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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