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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全市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各项金融改革措施稳步推进。
1.成立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97年4月归属人民银行管理,成立农村金融管理处,是人民银行对农村金融实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组织和领导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与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农村信用社改革、管理和金融监管。具体改革措施:对各联社实行限额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农业贷款期限当年发放、当年回笼;信贷总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的管理;向贷款存量要规模、要资金,根据联社贷款占用情况,与分配信贷规模和存贷款比例等挂钩;对个别联社尚有农业银行借入资金较多和资金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针对性的应变措施。
2.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充分体现商业银行统一法人主体管理要求,赋予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人民银行制定下发《信贷经营管理操作规程》,对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实行全面信贷授权管理,并建立严密的信贷经营管理制度,同时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人民银行按季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等16项监控、监测指标进行实地测算、考核,以保证资金安全运行,使管理方式逐步向国际商业银行管理模式靠拢。
3.完善商业银行内控制约机制。各商业银行成立分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完善以行长为领导,各职能科室为成员的信贷决策机构,实现权利、责任和义务的有机结合,并对各支行实行等级评定,划分一至四类行,将四类行的贷款权上缴到市行,完善大额贷款向人民银行报备制度,控制单户、单笔贷款额度,以避免贷款过于集中造成的风险。
4.规范城市信用社。哈尔滨城市合作银行成立后,针对全市城市信用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制定《股份发行和组织机构调整实施细则》,从实行股权改造、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人员编制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准备金制度等5方面进行,以实现信用社的合规经营,计划1998年末完成。
5.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允许部分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哈尔滨分局对全市符合条件可以保留限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和核定限额,并对首批5家达到标准的企业签发《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
6.根据总行对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的清理意见,对哈尔滨市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3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三部"进行清理改建,撤销对外营业机构,改为银行内设机构,批准改建支行5家,办事处2家,分理处2家。
(王德臣 程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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