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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在全市金融机构的密切配合下,各项改革措施稳步实施。
1.完成人民银行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1998]33号文件《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撤销按行政区域设置的省级人民银行,改为按经济区域设置,在全国共设置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武汉、成都、西安9个分行。据此,黑龙江省分行被撤销,与原哈尔滨市人民银行重新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经沈阳分行党组研究讨论任命哈尔滨中心支行新的领导班子,并任命47名处级以上干部。到年底,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工作和哈尔滨中心支行的组建工作全部完成,原省分行、哈尔滨市分行各处室业务和发行库向哈尔滨中心支行的移交工作顺利完成。哈尔滨中心支行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成立。
2.改革宏观调控方式,配合商业银行全面实行信贷比例管理。年内取消商业银行贷款规模控制,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控制"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各商业银行存贷款的日常监测和考核。通过此种方法,各行的资金自给程度大幅度提高,超负荷经营状况有一定程度缓解。
3.规范城市信用社。全年完成人民银行与所办12家城市信用社的脱钩工作,人、财、物全部移交所在地农村信用社联社代管,同时完善城市信用社的风险监控体系,保证城市信用社稳健运行。(郭金声 程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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