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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建立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科技体制,市政府1986年4月5日颁布了《哈尔滨市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1、改革科技拨款制度
(1)从1986年开始,由财政局会同计委,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财政支出的科技3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和科研事业费的预算拨款额度。
(2)改革科技3项费用管理办法。列入市和各部门计划的重点科技项目,应根据不同类型,分别采用全部有偿使用、部分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拨款方式。科技3项费用应由市财政在限额内分批拨给科委管理使用,科委每年初向财政报预算,每季报决算,以便财政监督。科技3项费用由科委委托银行代放代收,银行根据科委签发的科技项目合同规定的额度办理代放手续。回收的计划应用于科技发展基金,财政部门不予冲抵按计划应拨的经费。
凡列入计划的项目,都要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签定科研合同。
从1986年起,重点项目逐步试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担单位。
(3)建立各级科技发展基金。市级科技发展基金来源:①市财政从1986年起安排的科技基金每年100万元,连续5年周转使用;②科技3项费用有偿使用回收部分;③研究与开发机构实行有偿合同制后削减下来的事业费;④社会集团投资及个人捐赠等。
科技发展基金全部由市科技开发中心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有偿还能力、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等项目。
各区、县、局和企业也应建立自己的科技发展基金。
科技发展基金实行分级管理,滚动使用。
(4)开展科技贷款业务。市专业银行要在其核定的信贷计划总量范围内划拨一部分贷款,积极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需要科技贷款贴息的,可从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贴息资金。
(5)改革科研事业的拨款办法。科技事业费按国发[1986]年12号文件第四条精神执行,由财政局划拨科委管理。具体办法由科委和财政局具体商定。技术开发研究单位的事业费在"七五"期间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继续由科研事业开支,不予减少。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用作科技发展基金。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机构和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机构,以及农业研究、推广机构的科研事业费仍由原渠道拨付,实行经费包干制。
(6)科技外事费用,由市计委和市财政根据科技外事计划,每年配套安排拨款额度和外汇额度。
科技外事费用主要用于引进国外科技人才,派科技人员出国进修、考察、讲学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活动。列入市的对外科技项目,应根据企业、部门的具体情况,给予部分资助或全部资助,实行无偿使用,专项管理。
(7)在全市基建费中,每年安排一次额度的科技基建费,专门用于市属科研机构、技术服务单位的基本建设。
2、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
(1)技术开发型研究所要以搞活科研管理工作和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作为改革的重点,逐步实现由单纯科研型转变为科研经营型,由封闭型转变为开放型,由吃国家事业费转变为经济自主。
(2)扩大科研所的自主权。独立的科研机构要面向经济、面向社会,成为自主的研究开发实体。主管部门只管国家委托的课题,任命或聘请所长。所长实行目标任期制。研究所在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科技人员聘任权、干部任免权、机构设置权、计划安排权、经费使用权、物资调配权、科技成果转让、奖金分配权,研究所内部实行课题承包制,对室主任和课题组长实行聘任制,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组合,同时扩大课题组长的职权。研究所的党组织对全所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实行强有力的领导,保证、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所长负责制的有效实施。
(3)对于减免事业费的研究所,要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其实现的纯利润按规定纳税后全部留给本单位,纳入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3项基金的比例视减免事业费多少而定;全部减免的为5:2.5:2.5,部分减免的为5:3:2。在奖励基金中,可根据经济自立情况,提取3%~5%作为所长基金,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成果奖励等。所长基金要由本单位财务管理。
研究所免缴奖金税的奖金额。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第114号与第365号文件,对于从事军工科研任务的研究所免交奖金税的额度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半个月的基本工资额。奖金总额超过规定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奖金税。
研究所可按照国发[198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技术转让的净收人中,提取5%~10%作为参与技术转让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奖励费用。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研究所咨询服务收入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365号文件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收益的10%范围内提出一定款额,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对咨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的奖励,专家咨询津贴每人每月总额不得超过30元,这部分津贴和奖励,不计征奖金税。
(4)全民所有制的研究所的技术转让收入,按国发[1985]7号文件规定1987年前免征所得税,对企业办的研究所和集体所有制的研究所全年技术转让纯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所得税,但对技术先进、技术复杂程度高、经济效益显著者,免税部分可以放宽到年纯收入20万元。凡是研究所研制并生产的新产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经市科委认证和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1~2年。免税部分全部用作科技发展资金。
(5)鼓励和支持民办科研机构。民办科研机构的建立,必须经过市科委批准。工商管理、税务部门给予注册登记,银行准予设立帐户。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同全民所有制研究所一样给予科技成果奖励。
3、开拓技术市场
(1)改变单纯采用行政手段无偿转让技术成果的做法,运用价值规律,进~步开放技术市场。一切拥有技术、技术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不受地区、部门、经济形式的限制,均可参加交易活动。
(2)技术和技术成果的交易可按下列规定执行:①交易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和《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签订合同或协议。②持有技术成果的单位可以采取技术入股的方式与企业进行联营,或组织各种形式科研生产联合体。③技术交易的价格、付款方式、税收和奖励,应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3)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技术市场的宏观指导,贯彻中央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制订《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推动技术商品经营网络的发展,沟通技术商品信息,协调技术贸易活动,掌握成交数额和效益;加强同各地技术网络的联系和技贸活动,促进全市技术市场工作的发展,促进知识和技术的交流,使生产对科技的需要迅速成为研究的课题,研究的成果及时应用于生产。
(5)广泛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技贸活动,繁荣技术市场。继续办好各种科技交易会,组织各种专业的科技商店送货下乡、下厂、上门服务。积极发展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贸活动。技术交易双方可通过中介方,也可直接洽谈成交。
4、加速农业科技体制改革
(1)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86年1号文件提出的"科学技术必须为农村经济服务,发展农村经济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重要方针。农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工作要和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当前,要着重发展适用于哈尔滨市农业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和新材料,促进多种经营部门的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积极开展蔬菜、畜禽、水产养殖等方面的现代化及商品化技术,优先安排“星火计划”项目。从1986年起,适当增加农村和乡镇企业科研项目的投资比重,促进地方经济的振兴。
(2)强化农业科技机构,逐步建立一个以行业为中心,有不同层次与形式的服务体系。
市、县农业科技单位可与高等院校、农业科研单位合作,进行超前一步的研究和开发。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科学技术成果综合应用示范基地。研究单位和推广单位可以兴办与农业有关的科研生产联合体或其它类型的经济实体,以逐步增强经济实力。
(3)积极开拓农业技术市场,疏通科技成果流向农村的渠道。由于农业科技成果一般具有价值较低,形成商品周期较长,失去商品特性速度较快和大多数为一次性商品的特点,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各方面应给予支持和方便。
对于农业资源、作物栽培、农业环保等一些具有推广应用价值,而又不宜成为商品或不宜实行有偿转让的非物化成果,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推广。
(4)鼓励知识和人才向农村流动。可采取借用、聘用、兼职等多种形式组织城市科技人员支援农业。
(5)加强对农业技术干部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结合"星火计划"的实施,从1986年起,政府拨出专款每年培训一批知识青年和基层干部,使之掌握一两项本地区适用的先进技术。
5、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1)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出国进行技术考察、进修、讲学,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科技专业与学术会议,举办科技展览;邀请国外专家来哈尔滨市进行技术座谈、讲学、技术考察、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或担任企业经理、研究所长等职务。政府每年拨给一定数额的经费,无偿资助上述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并保证所需的外汇额度。
积极开展国外科技展览、扩大科技图书及国外产品样品、样本的进口,并按国家税法规定免征进口税。
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优先列入市科研计划。
(2)简化审批手续。科技攻关项目的国外技术引进,出国或邀请来哈尔滨市技术座谈、讲学、技术考察,引进国外科技人才,派遣出国人员技术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科技专业会议,在哈尔滨市举办外宾百人以下的国际学术会议,或举办1 000平方米以下的国外科技展览等科技外事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均可由市科委直接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外国专家在哈尔滨市期间的学术交流和参观游览,不必套用外交上的礼宾程式,尽量简化接待手续。
(3)广开渠道,通过官方、半官方、民间等各种形式广泛收集国外信息,建立科技外事信息档案与国外科技人才库,用于对国外人才资料的收集、储存、保管、推荐和咨询工作,对国外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4)加强对外科技领导工作。市科委负责做好全市科技外事工作的协调、审查和综合平衡,编制全市对外科技交流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引进技术项目的前期可行性论证,防止盲目引进和重复引进。
6、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
(1)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是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关键。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和对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兼职与业余技术服务以及充分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的作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逐步进行改革,为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创造良好条件。
(2)急需科技人员的单位,经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公开招聘。提倡科技人员按合理流向流动。科技人员在原单位使用不当,不能发挥作用的应积极给予调整,特殊情况允许本人辞职。要求辞职者,必须提前一段时间提出申请,报人事监察部门审批。辞职者必须按合理流向流动。
(3)采取人才流动和智力流动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科研所等人才富裕部门的潜力。不在党政机关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本单位同意后,可以适当兼职,也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其收入按有关规定办理。
(4)鼓励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在党政机关的离、退休人员,按有关文件执行)到外单位应聘从事讲学、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允许离、退休和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兴办集体或个体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类机构的管理、指导和帮助。
(5)科技人员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保留全民所有制的干部性质,一切待遇不变,工资向上浮动一级;从市区到郊县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保留城市户口,工资向上浮动一级,其中到城关(镇)以下的乡(镇)村企业的,工资向上浮动二级。连续工作不满五年调回城市的取消已浮动的工资。
(6)各单位要积极进行智力投资,培养人才。凡学满后在投资单位工作不足5年要求调离者,由接收单位偿还全部智力投资费用。对电大、函大、业大、职大、夜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获得高等自学考试全科合格证,现未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应积极启用。经实践证明,确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可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
(7)加强对科技骨干培养提高工作。市科委负责对全市科技骨干进行全面考核、统一掌握。凡确实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对其使用培养、晋升、出国进修等各方面给予特殊安排;对其所从事的科研项目,要在科研经费、科技贷款方面优惠给予支持,使他们尽快成为本行业的带头人。
(8)加强继续教育,加速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以市科技职工大学为中心形成全市继续教育网络,争取在1990年前使高、中级科技人员都能脱产进修一次,各部门都要制订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没有完成继续教育计划的企事业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7、筹建科技开发小区
(1)发挥科技优势,逐步建立起以科技开发为主的科技开发小区。小区科技开发的重点是:传统工业技术、新兴技术、科技信息、科技继续教育等。
(2)依托现有基础,改建和新建一些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逐步形成以科研、科技教育、科技服务为主的科技开发小区。
(3)加强横向联系,以科研、设计、教育、生产、经营联合体为主,实行多种组织形式,发展科技,建设若干以发展新兴技术为主的产业。
(4)小区开发,先从项目抓起,通过多种渠道,采取独立的或联合的多种形式,多方筹集资金。需国家扶植的项目和风险性较大的高技术开发项目,积极申请国家投资;需合作的项目,应吸引国内外联合开发;凡有创汇能力的项目,可引进外资;对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项目,可争取创业投资。
(5)小区的规划和开发,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发方案及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李敬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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