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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下放权力,进一步完善乡镇政府职能。把应该由乡镇管理的农机、水利、林业、畜牧、公路交通、文化、广播、小学校及中心校、农业税专管员等原驻乡镇的分支机构、单位派驻人员的人事权、财政权下放给乡镇管理;制定了设在乡镇的工商、公安、粮管部门的若干协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商、公安、粮食等分支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供销社和信用社的组织原则和民主管理监督办法。第二,进一步完善了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各区分别把乡镇企事业及个体工商税、地方各税、农业四税划分给乡镇,各乡镇普遍建立了国家金库。第三,明确了乡镇管理职能。建立了乡镇管理机构。22个乡镇普遍设立了政府办、农业办、乡镇企业办、民政司法办、计划生育办、规划土地建设办、文教卫生办、财政所、科委等"七办一所一委"的管理机构。第四,核定编制,实行乡镇干部聘任制。郊区22个乡镇党政机关在原有的477名干部的基础上,经重新核定编制增加214名。每个乡镇平均增加9.7名,党政机关的人员编制比原来增长44.8%。各乡镇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除依法选举和上级任命的干部外,采取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办法选聘了工作人员。22个乡镇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应聘人数为960名,实际聘用人数886名,还有74名空编待聘。聘任后乡镇干部的构成:国家干部占44.7%,以农代干的占24.1%,从乡镇企业聘任的占31.1%。第五,各乡镇修订并制定了《乡镇长办公会制度》、《例会制度》、《政治学习制度》、《廉政建设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等项制度。(许家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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