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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5月18日下发《关于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共30条。主要内容有:凡国家和省、市政府没有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项目或商品,均允许其依法生产经营,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向国营、集体企业投股或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引进外资和先进生产技术;允许个体、私营科研机构直接与生产企业进行产品开发研制,并可经营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商品;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税收上予以照顾;银行及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给予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解决;已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个体企业,可与国有、集体企业平等承揽工程、生产加工;除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规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和吊销营业执照;做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先进个体工商户"、"先进私营企业"荣誉称号;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可评选为劳动模范。
住房制度改革。1992年7月,市政府制定《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年内开始实施。主要内容是:推行公积金,提租发补贴,住房买债券,买房给优惠,开展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按月缴交占月标准工资5%的公积金,同时,单位按月提供占职工月标准工资5%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缴交率将动态调整,每年公布一次。公有住房租金一律先统一到《哈尔滨市公有住房月租金标准》后,再提高一倍计租;提租后,凡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标准工资的2%住房补贴款;对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加收租金。新分配和动迁安置的新建住房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认购住宅建设债券30~50元,老住房每平方米认购债券5元,满五年后还本付息;各单位已出租的公有住房均可出售给现住户,买房的职工不再认购建设债券。集资建房主要是单位面向职工重点解决住房困难户和尚不具备本单位近期分房条件的缺房户;合作建房以解决社会居住困难户的住房为重点,群众集资,合作建房,并负责住房的分配、维修和管理。
发展乡镇企业。1992年11月1日,市政府对1987年出台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出补充规定,在资金投放、企业发照、征用土地、基建审批、税收扶持、企业用电和发展对外贸易等8个方面提出32条超常规的政策措施。
哈尔滨市经济发展上新台阶的思路、目标及步骤。总体思路:在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以提高经济素质和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开放牵动全局,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大力培育新的经济生长点,积极发展高产优质厚度型农业、技术先进的外向型工业和高度发达的第三产业,提前3年实现翻两番,哈尔滨市建成多功能配套的中心城市和东北亚地区的重要国际经贸城市。发展目标及步骤:第一步到1995年,提前1年完成"八五"计划,上一个过渡性的小台阶,迈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大中型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初步形成全方位、多元化、多层次开放的格局。第二步到2000年,提前3年或更多一点时间完成翻两番的任务,登上一个大台阶,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速度、效益和后劲统一,外向型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两个文明同步发展,人民生活超过小康水平。(于 杰 周振华 董伟俊 辛向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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