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2001年4月6日,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十项整治任务:一是以清除污物、完善设施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卫生状况。二是以推进畅通工程为重点,优化城市交通环境。三是以退路进厅为重点,优化市场经营环境。四是以整治窗口单位周边区域为重点,优化城市重点部位环境。五是以拆棚还绿为重点,优化居住区生活环境。六是以整饰建筑楼体、整顿牌匾广告为重点,优化立面景观环境。七是以全方位提升绿化质量为重点,优化绿色生态环境。八是以丰富灯饰亮化层次为重点,优化城市夜晚空间环境。九是以实施骨干整治项目为重点,拉动城市环境质量整体提高。十是以强化依法管理为重点,全面巩固城市环境整治成果。
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 2001年2月21日,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和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是:实施范围和住房补贴的对象;住房补贴的方式;住房补贴的构成;住房补贴的规定面积标准;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住房补贴发放;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2001年4月19日,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主要整治内容:一是加强经营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二是合理调整公交结构布局,进一步改善公交环境面貌。三是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创造良好经营环境。四是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五是检查、清理不合理收费,减轻经营者负担。六是强化运输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七是坚持依法治运,加快道路交通运输法制建设。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 2001年5月28日,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主要内容:一是以食品、药品及一次性注射器、农资、建材、化妆品、电子信息产品、家用电器、装饰材料等15个种类商品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二是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三是以查处骗税、偷税、非法减免税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整顿财经秩序。四是整顿和规范金融程序。五是以查处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重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六是以清理压缩音像经营场所,查处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机房和非法出版物为重点,整顿文化市场。七是以交通运输、煤炭、公共场所等易燃易爆的行业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
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2001年7月16日,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1.范围:全市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为政务公开的主体,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审批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部门。2.内容: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宜于公开的政务都要公开,特别是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了解的事项。3.形式:根据不同政务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予以公开。对全社会公开的,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上网、政府公告、开设咨询电话、设立政务公开栏、编写办事指南、开展宣传活动等形式;对部分单位或个人公开的,可通过召开会议、内容通报、下发文件等形式;对本部门、本系统公开的,可采取内部计算机联网、信息简报、召开会议、内部通报、下发文件等形式。
市属企业下放到所在区县(市)管理的实施方案 2001年12月25日,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市属企业下放到所在区县(市)管理的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一是市冶金、石化、纺织、汽车工业局(总公司)所属国有、集体企业,原则上全部下放到所在区、县(市)管理。二是市机械、电子、轻工、建材工业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和资产总额在5 000万元以下(含5 000万元)的国有工业企业,原则上全部下放到所在区、县(市)管理。三是市进出口集团2户企业,下放到所在区管理。四是地处十二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工业企业,原则上全部下放到所在县(市)管理。五是各工业局(总公司)所属已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制的企业,一并下放到所在区、县(市)管理。六是凡下放企业的企办企业、控股企业,随下放企业一并下放到所在区、县(市)管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下放。已上市公司、实施债转股企业、列入国家破产计划或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大型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未下放的大中型企业的企办企业。
哈尔滨市"十五"发展目标 2001年4月20日,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该《纲要》已经市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按2000年价格计算,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 750亿元,年均增长11.8%,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7 160元(约折合2 070美元)。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达到130亿元,年均增长9%,其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86亿元,年均增长1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累计1 960亿元,年均增长15%;累计利用外资13.9亿元,年均增长10.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750亿元,年均增长10.5%;进出口总额达到19.5亿美元,年均增长10%。
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目标是:农业保持稳定发展,工业结构升级步伐加快,服务业水平全面提高。第一产业增加值221亿元,年均增长4.6%;第二产业增加值634亿元,年均增长13.3%,其中工业增加值524亿元,年均增长13.5%;第三产业增加值895亿元,年均增长13%。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调整到12.6:36.2:51.2。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一是加快机械、纺织、冶金、建材、石化、轻工等6个行业的调整,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压缩部分行业过剩和落后生产能力,壮大非公有制经济,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结构和合理的所有制结构。二是培育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电子信息、汽车、食品、医药和旅游等5个支柱产业,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结构。到2005年,支柱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接近或达到30%。三是发展装备制造、环保、焊接技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5个优势企业,增强其对工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到2005年,5个优势产业实现增加值82亿元,成为哈尔滨市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哈尔滨市吸引外省市人员来哈尔滨市工作和投资的暂行规定 2001年11月23日,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吸引外省市人员来哈工作和投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主要内容是:1.本规定适用于来本市市区工作和投资的外省市人员。2.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经人事部门批准,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3.国家统招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内的毕业生,愿来本市工作者,可"先落户、后择业";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在35岁以内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具有硕士学位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一方父母可随迁落户;具有博士学位者,其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可随迁落户。4.对来哈尔滨市工作的两院院士,市政府每月给予1 000元工作津贴。5.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其随迁配偶的工作和子女就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全市公办学校范围内免费择校;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其随迁配偶的工作和子女就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由所在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安排;对短期来哈尔滨市工作的上述专业技术人才,其配偶、子女需临时就业、其未成年子女需临时入托、入学(公办中、小学)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用人单位妥善安排,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额外费用。6.外省市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根据成果价值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其成果拥有人可获得该比例全部股权收益。7.外省市人员在哈尔滨市投资办企业,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立项、规划、登记、开工建设等事项;在符合《哈尔滨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有关部门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并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8.外省市人员在哈尔滨市投资办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讯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其供应价格和收费政策享受本市企业的同等待遇。
哈尔滨市吸引外籍人士来哈尔滨市居住学习工作和投资的暂行规定 2001年11月23日,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吸引外籍人士来哈居住学习工作和投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主要内容是:1.本规定所指外籍人士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士。2.外籍人士来哈尔滨市居住、学习、工作和投资,可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可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也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由市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3.持有《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可在本市从事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证照。4.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吸引外籍专业人才来哈尔滨市交流讲学、学术研究和合作开发新产品,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机构应负责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5.受聘来哈尔滨市的外籍专业人才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专业人才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对外籍院士,市政府每月给予1 000元人民币工作津贴。6.外籍人士所办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不限定产品内外销比例。7.鼓励外籍人士利用BOT方式,参与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电厂、水厂、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8.外籍人士以合资或合作方式兴办医院、学校、老年公寓等公益型事业,以及以合资或合作方式兴办银行、保险、证券、典当等行业,需新建、改建房屋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9.跨国公司在本市投资办企业和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在符合《哈尔滨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有关部门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并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10.跨国公司设在本市的地区总部和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讯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其供应价格和收费政策享受本市企业的同等待遇。11.跨国公司设在本市的地区总部及其投资企业从外省市聘请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市公安局批准,可办理落户手续。12.对侵犯外籍人士的经济、民事及刑事案件,有关部门应依法从速处理;对涉及外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政府实施监督检查;对外籍人士申请的行政复议及有关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立案,从速处理。
(杜兴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