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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 群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重要决策决议】
 
      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2004年2月5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1.提高认识,增强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2.加强禽流感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制度。3.采取有力措施,快速扑灭突发疫情。4.加强防疫监督,控制内疫发生。5.加大防治力度,严防外源流入。6.明确部门职责,切实搞好协作。7.加强领导,确保防治工作有序进行。
    哈尔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2004~2020年)  2004年2月10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2004~2020年)的通知》。发展目标: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把畜牧业建设成为哈尔滨市农村经济中规模宏大、优质高效、特色突出、竞争力强的主导产业。到2005年,全市畜牧业产值达到180亿元,年均递增10%,占农业总产值的48%;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67万吨、33万吨和100万吨,年均递增8%、3%和18%;农民人均畜牧业纯收入达到800元,年均递增8.8%。到2010年,全市畜牧业产值达到290亿元,年均递增9.8%,占农业总产值的60%;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110万吨、38万吨和180万吨,年均递增7.6%、3%和11%;农民人均畜牧业纯收入达到1700元,年均递增13%;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到2020年,全市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70%,农民人均畜牧业收入达到4000元,畜牧业基本实现现代化,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  2004年4月15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从2004年开始至2010年,在全市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如下: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全民环境教育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普及环境知识,提高全民环境知识水平。加强环境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加大对全民环境教育的投入。扎实推进,确保全民环境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哈尔滨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2004年5月12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主要内容:自2004年起,将国家现行通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间接给予农民的补贴,直接补给农民;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收购价格,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妥善解决老粮、老人、老账“三老”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关于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暂行)  2004年5月13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暂行)》。工作目标:1.企业办学校的分离,两年全部完成市属41所中小学校的分离工作,其中2004年完成21所,2005年完成20所。到2006年末,全部完成103所企业(含中省直)自办中小学校的分离工作。2.企业办医院的分离,采取多种方式启动市属企办医院的分离,力争两年完成42所医院分离转制工作,其中2004年完成24所,2005年完成18所。3.企业设立公安机构的分离,在条件具备前提下,力争到2005年底,完成纳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的15户企业(含中省直)设立的公安机构分离工作。4.企业自办后勤服务机构的分离,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市场化运作,到2005年末,完成市属国有企业自办后勤服务机构的分离。5.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按国办发〔2004〕22号和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规定执行,分离企业名单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按省统一部署进行。
    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04年11月19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内容:落实全部免征农业税政策。改革乡(镇)机构。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村级经费管理方式。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乡村债务化解办法。完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涉农收费管理制度。
    哈尔滨市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04年5月11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任务:实施“为民工程”,推动环境整治向贴近群众生活领域延伸。实施特色建筑周边和重要部位综合整治,进一步丰富城市文化内涵。实施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打造城市新靓点。实施沿江风景线绿化、彩化,提升旅游观光环境品位。实施道路提档升级,建成一批风格各异的景观街路。实施绿化景观建设,美化城市生态环境。实施灯饰亮化工程,塑造夜晚城市景观。推进畅通工程,确保道路通行顺畅。实施出城口综合整治,优化城市窗口形象。实施环境容貌综合整治,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
    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4年7月14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总体目标: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任务: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尽快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
    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  2004年8月26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内容:1.机构改革。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机构改革与组建市商务局一并考虑。撤销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将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划入市商务局和市经委,其中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报废汽车回收(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专项管理、物资行业协会及其他物资行业宏观管理职能划入市商务局,煤炭市场管理职能划入市经委。2.企业改革。至2003年末,市物资系统共有国有企业18户、集体企业28户,2004年5月市燃料公司划归哈尔滨市物业供热集团后,现有直属国有企业17户、集体企业28户;国有企业在职职工2697人,离退休职工1476人;集体企业在职职工901人,退休职工239人;资产总额10.9亿元(其中50%土地使用权价值1.1亿元),负债总额10亿元,净资产0.9亿元,资产负债率91.7%。按照市物资系统机构改革与企业改革同步进行的部署,17户直属国有企业整体下放到所在区管理,由所在区组织实施改制退出。其中,下放到道里区10户,道外区6户(其中参股企业1户,股本金30万元,占总股本的15%),南岗区1户。28户集体企业全部随主办国有企业一并下放。
    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意见  2004年10月21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实施范围:市、区、县(市)、乡(镇)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主要内容:1.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再核定工勤编制。2.原为机关及事业单位提供后勤保障的机构原则上确定为经营类事业单位。其中具备条件的要整建制退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或转企,收回其包括工勤编制在内的全部事业编制。3.“九定”后确定为行政支持类、纯公益类和准公益类并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取消工勤编制;暂不具备条件或因现有人员已占用工勤编制的,应按照空一收一、走一减一的原则,逐步取消工勤编制。4.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全部取消工勤编制。5.乡(镇)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与乡(镇)机构改革结合进行,乡(镇)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核定工勤编制。
    工勤编制、工勤岗位及工勤人员管理:1.事业单位现在编的工勤人员原身份、待遇和经费渠道不变。2.对已取消工勤编制的单位及工勤岗位,按照控制编制、定额经费、协商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则,实行“老人新机制、新人新办法”,取消工勤人员“终身制”。所需工勤人员在优先安置现有工勤人员的前提下,面向社会自主聘用,实行人员合同管理。凡已取消工勤编制、实行社会化聘用的工勤人员,不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3.对已取消工勤编制但确需设置工勤岗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由岗位管理部门按现有人员8%~10%作为确定工勤岗位数额的参考依据。属于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按确定的定额核拨费用,用于实行社会化聘用的工勤人员。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  2004年11月12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改革目标: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2004年底前基本完成并轨任务,2006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保留的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公司制改造与经营机制转换、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相结合,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经营;非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附营企业全部实施改制;军粮供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现体制创新;盐业企业加快经营方式改革,建立国家级食盐配送中心,实施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调整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劳动关系。
    改革形式: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省确定保留的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造,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转换经营机制,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面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在按政策消化历史包袱、妥善落实银行债务、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核实资产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采取改组、改造、出售、股份制、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2.国有粮食附营企业。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为目标,采取招商引资与改组和改造、发展非国有经济与国企改革、体制创新与职工安置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企业布局、资源条件和资产状况,采取出售、分拆重组、剥离转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先分后售、破产、关停歇业等方式,进行战略性、发展性、解困性、退出性和打捆式改制。3.特许专营企业。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盐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国家级食盐配送中心,实行股份制经营;军粮供应站转换经营机制,实现体制创新。
    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2004年11月19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总体要求:1.科学分析判断形势。认真总结“十五”期间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和问题,特别是对事关发展全局的“三农”、城乡协调发展、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对外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等问题,要进行深入全面地分析,准确把握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内在动力和制约因素。要全面分析“十一五”期间国际、国内发展环境,抓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历史性机遇,提出“十一五”期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目标、指导方针、发展重点和战略措施,使“十一五”规划成为指导哈尔滨市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促进人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坚持“五个统筹”,切实解决全市突出的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生态环境等问题;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3.充分体现地方特色。要紧紧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大力推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点培育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提升经济发展的产业和技术平台;优化和拓展生产力空间布局,积极参与“哈大齐工业走廊”和“哈长经济带”的规划与建设;加速城市化进程,全面推进松北新区开发和大都市圈建设。4.强化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在社区服务、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发展环境等领域履行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内容,明确政府如何通过创新体制、健全法制、制定政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5.开放规划编制过程。采取多种形式,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社会公众参与度,广泛动员,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全市深化认识、理清思路、形成共识的过程;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使规划成为充分体现全市人民意愿和政府发展预期的行动纲领。
    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04年12月20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内容:完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加强编制管理,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完善校长管理体制。实行教师聘用制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实行中小学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分配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制。进一步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哈尔滨市2004年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2004年5月17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年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目标:1.城区绿化建设目标。实施重点绿化项目158个,新增绿地650公顷,绿地率达到28.1%,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48平方米;植树100万株,其中胸径8公分以上树木5万株,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2.1%。2.郊区绿化建设目标:实施绿色通道、村屯绿化、两荒治理和生态功能林4项工程,植树造林666.67公顷,郊区森林覆盖率达到7.4%。3.生态环境建设目标:实施“蓝天、碧水、安静、洁净、绿色”5项工程,市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294天,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6%,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主要任务:实施城区绿化建设,进一步增加城市绿量。2.实施郊区绿化工程,建设环城生态功能圈。3.实施生态环境建设,整体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功能。
    哈尔滨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2004年7月5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任务:1.清理检查2003年以来经国家和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以及市(地)审批的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特别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查清是否存在未批先用、少批多占、改变用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批地、拆分批地、越权批地、征而未用和乱占滥用等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顶风违规批地、滥占耕地问题,并进行治理整顿。2.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查清补充耕地的数量是否达到占补平衡;是否存在占优补劣、占多补少问题;补充耕地的质量是否能够满足农业生产要求;查清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特别是城市、村镇批次占用耕地的,是否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征收耕地开垦费;已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是否按规定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整顿多占少补、占优补劣、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问题。3.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逃避规费和随意减免及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以及按规定下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否按法定要求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等问题进行清理整顿。4.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和拖欠补偿安置费的兑现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截留、挪用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等问题。5.清理检查2002年7月1日以来商服、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供地审批和出让金收缴情况。查清是否有经营性土地规避招拍挂出让、假挂牌出让、低价出让、擅自减免出让金等问题,有无顶风违规违纪问题;已查出的流失土地收益追缴情况。继续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中存在的问题。6.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和修编情况。
    哈尔滨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2004年7月28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治理范围:1.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歌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酒吧、健身房、按摩室、美容院等公共娱乐场所。2.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洗浴场所。3.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6.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商住楼。7.在2003年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活动中不合格的单位。
    治理重点: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7.按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9.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未设置“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未设置操作方法提示标识的。11.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员工不熟悉引导疏散技能的。12.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人员而未经培训的。13.室内消火栓系统压力不足,消火栓箱器材缺损,不能正常使用,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14.建筑物或场所未经消防安全审核或验收合格,不具备合法性的。15.经治理仍存在火灾隐患,特别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落实整改资金和措施的。
    哈尔滨市市区居民居住区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4年9月2日,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哈尔滨市市区居民居住区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整治任务:1.整治夜间建筑工地施工噪声。重点整治居民居住区建筑、拆迁、道路维修、管线铺设等夜间施工工地产生的噪声,严肃查处未取得环保部门发放的夜间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2.整治歌厅和酒店的卡拉OK音乐噪声。重点整治居民居住区经营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扰民噪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达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整治居民居住区街头烧烤。对居民居住区街头烧烤摊点加大清理、取缔力度,防止反弹。4.整治市场早市叫卖噪声。重点整治居民居住区周边的各类马路市场及早、夜市市场(包括市场外溢)在经营活动中的叫卖、音响、加工、喇叭所产生的高噪声污染扰民行为。5.整治商家促销形成的噪声。取缔商业经营活动中为招揽顾客使用的高功率喇叭或音响器材。6.整治生产、加工噪声。对居民居住区生产中各种风机、水泵、金属切割、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及饮食服务中的空调、冷却塔、排风机等超标噪声,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治理达标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7.整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加大市区机动车禁鸣管理力度,加强对安装警报器车辆警报器使用和公交车辆报站喇叭的音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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