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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市政府作出如下重要决策和决定。
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的意见 1月10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规范行政权力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加大规范行政权力工作的力度。健全制度机制,确保规范行政权力措施落到实处。加强督办检查,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1月28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建设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拓宽服务领域,落实优惠政策;加强社区服务队伍建设;加强社区服务的领导和监管。
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2月2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1.提高对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认识。2.明确征收标准。宾馆、旅店业调整为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对经营广告的企业和有广告收入(包括从事制作、代理、媒体发布)的单位,调整为按广告营业额或广告代理额0.5%征收。其他征收有关事宜仍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报告的通知》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3.强化征管职能。哈尔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调整为统一由市地税部门代征。市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监督。市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和监督使用等方面的职责。
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3月31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1.明确安置任务,认真做好接收工作。2.把握安置原则,严格落实法规政策。3.转变安置观念,积极推进自谋职业。4.搞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择业能力。5.强化组织领导,发挥部门协调作用。
关于加强哈尔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4月15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1.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2.理顺体制,健全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系。3.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新局面。4.突出重点,严格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5.理顺程序,完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6.明确标准,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7.加强领导,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哈尔滨市扶持发展风力发电装备产业优惠政策 4月15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扶持发展风力发电装备产业优惠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1.税收政策。对风力发电整机企业,发电机、控制系统(远程监控、中央监控和电气控制)、变流器、增速器、轮毂(大型铸件与加工)、叶片和轴承等关键零部件企业给予扶持。扶持额度为:2008~2010年企业每年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08年按100%、2009年按75%、2010年按50%奖励给风电企业,然后再进行市、区分成。2.资金政策。集中一批相关资金对风力发电企业予以扶持。对风力发电整机企业和关键零部件企业为外地配套的,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予以补贴,补贴比例为2008年15‰、2009年10‰、2010年5‰;对整机企业采购本地零部件和零部件企业为本地整机配套的,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予以补贴,补贴比例为2008年7.5‰、2009年5‰、2010年2.5‰。3.用地政策。对发展风力发电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企业要保证优先供地,对经济效益好、有牵动作用的风力发电装备项目用地,由落户所在区给予相应的购地补贴。4.其他政策。对完成的列入国家、省和市科技部门各类风力发电科研项目,按难易程度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风力发电科研人员的奖励和风力发电上市企业,参照现行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4月28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主要内容:1.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确保饮用水安全。2.实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有效控制城镇污染。3.实施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控制流域排污总量。4.实施流域综合整治工程,控制面源污染。5.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提高执法监督水平。保障措施: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实行目标考核;加大资金和科研投入,确保项目落实;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控制违法排污;加大宣传和公众参与力度,营造共同保护松花江的社会氛围。
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6月10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整合金融资源,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实施产业扶持政策,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全面推进金融生态建设,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
地铁一期工程建设多元化引资若干政策 6月25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铁一期工程建设多元化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1.地铁广告对外招商。2.地铁通信设施租赁。3.地下空间有偿使用。4.实行预售地铁沿线地下空间经营权和地铁站点投资捆绑方式招商。5.地铁沿线地下空间经营权租赁年限为20年。6.对地铁沿线与地铁工程同时施工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统一进行工程配建,由非地铁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分摊工程配建费用(含道路绿地设施复建、管线设施迁移、交通疏导等费用),并支付给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分摊的工程配建费用根据相关标准测算确定。7.在地铁沿线新建、改建、扩建非地铁地下空间工程,对地铁工程造成影响而增加的地铁工程建设成本,由非地铁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单位给予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补偿,补偿费用(含结构加固、道床减震和安全监测等费用)参照相关系数测算,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与非地铁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协商确定。8.对与地铁站点相连通的地上、地下建筑,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收取地铁接口费用,地铁接口费用参照相关系数测算,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与需连通的地上、地下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确定。连接口的建设由需连通的地上、地下建筑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投资。9.收取地铁沿线地下空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后,非地铁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单位不再单独支付地铁工程影响补偿费用、分摊的地铁工程配建费用和地铁接口费用等。10.对在地铁沿线地下空间范围内已批准但尚未建设的其他非地铁工程地下空间工程,由非地铁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单位支付给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地铁工程影响补偿费用、配建费用;需与地铁站点连通的,要支付地铁接口费用。11.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寻求战略投资者,吸引社会资本;战略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应达到规定数额;资金到位两年后如战略投资者提出解除投资合作,经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同意,对其注入的资金按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的投资回报,连同本金一并回购。12.对投资地铁工程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地铁关联用地一级开发和地铁沿线地下空间开发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13.建立参与地铁投资企业名录,对列入名录的参与地铁投资的企业,在哈尔滨市开发建设其他房地产项目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参与地铁投资额度和所开发项目规模等情况给予不同比例的优惠,具体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6月25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决定》。主要内容:1.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明确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3.规范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救助范围。4.扎实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切实保障救助对象的生活水平。5.不断完善专项救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特殊困难。6.深入开展社会扶助,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状况。7.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机制。
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12月2日,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1.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手续。2.清理收费项目和标准。3.建立信息平台。4.搭建培训平台。5.完善社会化服务项目。6.创建平等的成长和发展环境。7.规范前置审批。8.兑现国家振兴政策。9.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10.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1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12.创建融资环境,培育企业上市。13.培育初创企业创业成长。14.完善政府、企业、银行协调机制,巩固正常和谐的政府、企业、银行关系。15.加快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16.鼓励企业技术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17.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工业用地问题。18.制定积极环保办法,支持优势产业发展。19.健全和完善激励政策。20.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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