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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于1987年9月2日召开全面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动员大会,对违章违法经济问题的处理提出7条基本原则:
1.对无照经营者,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商品、非法所得、经营工具,并处以商品总值20%以下的罚款;对租用出租、转卖等形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抢购、套购紧俏商品转手加价出售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按牌价7折追收商品,对情节严重的处以商品总值50%以下的罚款;对"卖大户"的单位处以售出商品总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对其单位的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处以50至1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撤职、开除。
3.对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出售假冒劣质商品的,没收其非法商品、非法收入并处以商品总值20%以内的罚款;对食品、冷饮等"黑加工"点,要就地查封,没收其经营工具、非法所得,并处以重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短尺少秤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故意在衡器上作弊的,要没收计量器具。
5.对随意占道、乱摆乱设的,强行拆迁其违章设施,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6.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重处罚。
7.对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等投机倒把行为,按有关规定处以重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周振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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