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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 群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展蔬菜生产的12条优惠政策】
 
 
    根据中央关于"大城市要把蔬菜和副食品生产供应放在首要位置"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将解决"菜篮子"问题列入198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民生活10件大事之一,力求抓紧抓好。1986年2月24日,颁布了蔬菜产销12条优惠政策。
    (1)加强菜田管理,严禁私建乱占。城市建设必须占用郊区菜地的,须经市蔬菜产销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并一律征收新菜田建设费。近郊每亩2万元、中郊1万元、远郊0.5万元。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占地,尽量利用空闲地和闲置的旧院落,严格控制占用菜地,非占不可的亦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承包户承包的菜地,必须种菜,不准出租、买卖或擅自转让,不准在承包地建房、采土、挖沙、烧砖、葬墓。对弃耕撂荒的菜地,区别情况,每亩罚款500~1 000元,经教育不改的收回承包权。
    (2)合理调整蔬菜购销价格。1986年的蔬菜购销价格,本着低于1985年实际执行价格、高于计划价格和逐步理顺的原则适当上调。对合同定购的11个品种,国营收购价比1985年计划价格上调17.8%,国营零售价格按收购价上调的绝对值确定:春夏菜零售价格比去年实际牌价降低18%左右。同时,购销价格可根据生产和供应情况上下浮动lO%。调整季节差价、品种比价、质量差价,并恢复淡季加价办法,自7月11~20日,甘蓝收购价加价30%;豆角、茄子加价20%。其它品种的购销价格全部放开,议购议销,随行就市,对执行计划价格的品种,在必要时,农贸市场实行指导价格。
    (3)恢复地方财政列支。扶持蔬菜生产。1986年仍由市财政列支400万元左右,由农业部门提出投向意见,经市蔬菜产销办公室审定。
    (4)改革蔬菜政策性倒挂款的使用办法。1986年蔬菜政策性倒挂补贴款,分成三条线:一是纯属于蔬菜价格补贴款,按地产菜合同内实际经营量核定,如数退库(包括受灾、临时外进菜政策性亏损)。二是外进细菜、恒温保鲜菜、速冻菜及综合经营等业务收益利润,按30%上缴市财政部门,70%给企业。留给企业部分,主要用于改善设施,一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奖金。三是蔬菜公司间接费用,由财政核定定额,包干使用,超额不补,节约留用。
    (5)继续实行乡镇企业利润留成办法,支援蔬菜生产发展。乡镇企业每年在税前利润列支1O%中,提取50%专项款用于扶持蔬菜生产。国家从征收的乡镇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税的增长部分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扶持蔬菜生产。从乡镇企业征收的奖金税归乡财政部门掌握,也用于蔬菜生产,不准挪用。
    (6)平价粮油与蔬菜产销挂钩。郊区菜田区吃商品粮的菜农(包括直接为菜田服务的种子、育苗、农机、粪肥、蔬菜土地联营单位和专业户),按实际完成合同情况核定供应平价粮油;因灾减产、绝产,经核实如数供应;对完不成合同的,按比例核减平价粮油供应数量;允许承包户将菜田由种菜能手代营或联营,代营、联营后,承包户和代营者同样享受平价粮油的待遇。为便于管理,1986年对菜农先供应平价粮油,秋后由蔬菜分公司、乡政府、粮管所共同根据各户合同完成比例,确定一年供应平价粮油数量。
    (7)对郊区菜农用煤给予优惠待遇。郊区菜农生产、生活用煤,继续供应平价煤,温室生产和育苗用煤,按实际生产面积核定供应平价煤,由区农业部门出据证明,燃料公司供应。对原不供应平价生活用煤的新发展的秋菜主产区,根据签订合同和实际交售量,由蔬菜分公司出据证明。供应部分平价煤。
    (8)减免郊区菜农车辆养路费。郊区常年固定积肥车和季节性积肥车,由土肥站和农机部门共同提出车辆数量,登记造册,由交通部门审批,发给专业交通牌照(常年和季节积肥车区分开),免收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如不积肥,搞营业性运输,一经发现,罚交养路费或吊销执照。春夏秋菜主要产区,运菜的车辆由乡政府出据证明,每年免交3个月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为了保证蔬菜正常运输和供应,交通管理部门对运送蔬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给予方便,允许通过禁行道路。
    (9)减免蔬菜专兼营零售网点营业税。由蔬菜公司和区商业公司根据零售网点供应范围,按年人均供应标准,核定各零售网点经营蔬菜商品量定额。完成定额任务的,全免所得税和营业税;完成80%以上的按比例减免;因经营不积极完成定额任务80%以下的,不予减免;因货源不足,按货源减少比例减免。所减免的税金。必须留给企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调用。
    (10)调整农贸市场收费办法。菜农进农贸市场卖菜要给予方便,持自产证明免收市场管理费和营业税;允许国营、集体蔬菜商店进入农贸市场卖菜。免收营业税和管理费。
    (11)对做蔬菜产销工作的专职村干部实行奖励。各村(包括大屯)专管蔬菜产销工作的村干部,按其负责村、屯蔬菜播种面积落实情况、合同交售任务和小段上市计划完成情况,由区、乡政府和蔬菜分公司共同评定,实行一次性或春夏秋三季阶段性奖励。全年人均奖励额100-200元,款项从倒挂补贴款中解决。
    (12)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农民不合理负担认真进行清理和清退。今后农民负担必须严格限制在国家法律、法令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农民承受能力的范围内。今后。市属各有关部门。凡是涉及到农民负担问题,必须同市农委共同研究商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否则一律无效,农民有权拒付。
    (郑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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