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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 群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廉政建设概况】
 
 
    哈尔滨市廉政建设工作,实际上是从1986年端正党风时开始的,经历了一个认识逐渐明确、路子逐步拓宽、工作逐渐深化的过程。1986年初,市委、市政府在贯彻中办发(1985)57号文件时,就明确提出了建设"创新、务实、廉洁、高效"的党政领导机关,纠正以各种各样的权谋各种各样的私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党政干部"约法三章"、党政机关购置小汽车审批和小汽车使用的补充规定、外宾内宾招待标准规定、市直机关新建住房和职工分配住房的规定等。1987年,市委、市政府重点抓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强调在纠正各种不正之风的同时,要加强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特别是工商、税务、公安、公用、市政、房地、人事、劳动等管钱、管物等实权部门和单位。并强调在治本上下功夫。由于全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取得较好的效果。之后,在市委七届八次和八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上,又研究和部署了廉政建设工作。1988年中央5号文件下发后,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改革开放、繁荣经济,要坚定不移,保持廉洁,反对腐败,也要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廉政建设。1988年的廉政建设,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恢复和建立行政监察机构。1988年,按照国务院(1987)74号文件精神,市监察局、各区、县(市)监察局和市政府19个委办局监察室先后建立起来。截至年底,全市已配备专职监察干部263人,同时还配备了相当数量的兼职监察干部。在区、县(市)职能部门和一些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监察干部。市、区、县(市)两级监察体系初步形成。在机构组建过程中,得到了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把热爱监察工作、办事公道、懂业务、懂法律、熟悉经济管理工作、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干部调到各级监察部门工作。在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等方面趋于合理。各级监察机关在边组建、边工作的同时,还抓了监察系统的基础建设,制定了内、外工作制度和有关监察工作规定。
    2.加强廉政制度建设。从1987年下半年起到1988年底,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与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问题共制定和公开了1 729项办事制度。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了汽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特种行业审批、办理营业执照、动迁安置、发放卫生许可证、市内出租汽车管理、货运和长途客运车辆管理、发放贷款、个体经济税收征管、集市贸易管理执罚、市内户口迁移、建筑工程审批、市区占挖道路管理、供水服务、供气服务、用电审批、市内电话安装收费管理、计量器具检修、公路养路费与购车附加费征收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国营企业招用工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审批等22项办事制度。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开了居民棚厦审批、待业人员登记办证、婚姻登记、计划生育指标管理、土地管理、股金管理、社会救济、农业税收、水利费收缴、化肥分配等方面办事制度。覆盖面由原来的重点单位发展到非重点单位,由重点方面发展到各个方面。
    3.市委成立廉政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全市廉政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于1988年10月正式成立了市委廉政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廉政工作领导小组还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廉政工作的协调、综合、指导。
    4.市监察局和市检察院分别建立举报中心。根据国家监察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为了举廉肃贪,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于1988年10月21日,经批准市监察局和市检察院分别建立了举报中心。各区、县(市)监察局和检察院分别建立举报站。
    市监察局举报中心受理范围:(1)市政府委办局工作人员;(2)区、县(市)政府领导干部;(3)市属企业、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4)受上述机关(单位)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工作人员。举报的内容:贪污;行贿受贿;弄权勒卡;严重渎职。市监察局举报中心权限:(1)对受理的举报进行调查、取证。(2)凡有意妨碍调查工作,给调查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经举报中心主任同意,可对当事人发出警告,并将情况报上级主管机关和相应的干部管理考核机构,必要时建议或责成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3)在调查中,举报中心依据监察机关的职权,有权决定对被举报人采取下列措施:建议或责成主管机关暂停其职务;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件和其它资料;经市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按照规定程序对其银行存款进行查核,并可通知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经市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对其贪污、挪用、贿赂的有关财物予以扣留;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和处理。
    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举报范围:(1)本市党和国家各级机关,包括基层执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贪污、行贿受贿、弄权渎职等犯罪行为的举报;(2)受理上述公职人员犯罪行为的自首。市监察局举报中心(站)和市检察院举报中心(站)自成立以来,受理了案件线索1 392件,其中举报贪污受贿、弄权勒卡、以权谋私、严重渎职问题线索占50%以上,举报件数不断增加。
    5.强化监察手段。市监察局为履行其职责,及时检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保持行政机关清正廉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持证监察。即监察人员对规定的被监察对象可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监察证》随时进行现场监察。市长宫本言签署市政府令,公布了《哈尔滨市行政监察人员持证监察规则》。规则中规定的被监察对象有:(1)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2)基层行政执法部门;(3)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4)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4)前4项中的工作人员和市、区、县(市)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规则还规定:在行政监察中实行《监察建议书》和《监察通知书》制度。即发现被监察对象在施政、决策、计划和其他行政行为中,有违法、违纪、失误或不可行的,可在实施前向其送达行政《监察建议书》,建议或责成其依据程序予以变更、纠正、撤销,以防止造成不良后果。使用《监察建议书》和《监察通知书》的审批范围;属于市监察局监察的市政府局级干部,区、县(市)正、副区、县(市)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签发;属于市监察局直接监察的处级干部,由主管局长签发;属于区、县(市)、市政府各委办局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经主管局长同意,由各业务处处长签发。为加强民主监督,市监察局还实行了特邀监察员制度。现已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党政机关、法律界、社会知名人士和离退休干部中聘请了40名特邀监察员。(李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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