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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
 
 
水利建设
 
 
【清除江道行洪阻水物】
 
 
    为确保汛期河道安全行洪,水电部松花江辽河委员会1987年以规办字11号文件指示:"关于清障问题,凡是行洪道上的阻水物,不管是永久性还是临时性的均应清除"。根据这一指示精神,对城区江段设在江道主流宽3公里以内行洪断面上的障碍物一律清除,3公里以外个别阻水严重的也予以清除。郊区江段,设在江道主流宽5公里以内行洪断面上,地面高程在119.85米(2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行洪障碍物一律清除,5公里以外个别阻水严重的也要清除。阿什河化工堤外少数阻水严重的行洪障碍物必须清除。建设城区堤后防洪通道,城堤后15米以内的建筑物必须拆除。按此标准,汛前需清除松花江和阿什河滩地上各种阻水物41 363平方米,城镇民房339户,房屋14 735平方米;村屯居民210户,房屋1O 020平方米;城区堤后防洪通道,宽15米,长5 013米(西起正阳河口,东至景阳街口),在此范围内,需清除的建筑物5 746平方米,棚厦44个。
    经过周密细致的工作,对松花江和阿什河滩地上的各种阻水物及堤后通道上的建筑物均按计划如数清除。至此,1987年哈尔滨市城、郊江段主流行洪滩地上的障碍物清除任务已全部完成,城堤堤后通道已基本畅通。(郑应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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