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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电信》
 
 
第一篇 电  报
 
 
第三章 业  务
 
 
第二节 资  费
 
 
  清末,电报资费根据收报地点远近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20年代,哈尔滨电报局资费标准是:中文明语电报不论本省隔省,每字收哈大洋0.175
元,中文密语和外文电报,每字收哈大洋0.35元。一等官报每字减半收费。新闻电报每字
收哈大洋0.03元,外文每字收哈大洋0.06元。加急者,一概收报费3倍。1928年10月20日,
交通部调整电报收费,寻常电报每字收0.10元,中文密语或外文明语电报加倍。加急按寻
常电报的1倍收费。新闻电报按寻常电报的1/4收费。中文官电按寻常电报减半收费,外文
按寻常电报收全费。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政权统一东北电信收费标准。电报资费分军政和私务电报两类,并
分中文、外文、日文3种,一般无大差别。1933年,日文电报收费低于中文和外文,加急新
闻电报加2倍。1942年,规定外文电报收费高于中文和日文,军政和新闻加急电报加倍,加
急私务电报加2倍。
  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哈尔滨市执行东北邮电管理总局资费标准,寻常电报每字20元(
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密语加倍。军政电报中文明语每字一律10元,外文加倍。全价电
报明密语一律20元,外文加倍。新闻电报每字5元,外文加倍。普通电报加急加倍,译费每
字2元。1948年5月1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调整电报资费,中文商报每字50元(密码加倍),
外文100元(明密同),军、官报按商报的1/2,新闻报按商报的3/10收费。译费每字10元,
加急为基本费的2倍,校对费折半,发往朝鲜的电报加倍计收。7月1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
又对电报资费进行调整。中文商报每字200元(密码加倍),外文400元(明密同),军、官
报按1/2,新闻报按1/4收费,译费每字50元,加急为基本费的2倍,校对费仍为1/2,发
往朝鲜的电报加倍计费。9月10日,再次调整电报资费,中文商报每字1000元(密码加倍),
外文商报每字2000元(明密同),译费改为100元,其它不变。
  1949年2月10日,调整电报资费。电报基本费每字20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
外文密码加倍,军政电报按1/2,新闻电报按1/4收费,附带费仍按基本费加急加倍,校对
费按1/2收费,译费按每字200元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东北地区于1950年2月15日调整电报资费。寻常私务电中文明
语境内(指东北地区)每字6000元,出境9000元,中文密语,外文明语加倍;军政电中文明
语境内每字2000元,出境3000元,外文明语加倍;全价政务电按军政电价目加2倍;新闻电
中文明语境内1000元,出境1500元,外文明语境内2000元,出境3000元;祝贺电中文明语境
内3000元,外文明语6000元。3月1日,电信总局公布修订的国际电报价目,东北邮电管理总
局执行新规定。经由中苏、中捷电路发往匈牙利、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波
兰、阿尔巴尼亚及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电报价目,寻常电每字2.25金法郎,加急加倍,新
闻每字21生丁,政务电减半收费。12月1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根据邮电部令调整电报资费。
规定寻常私务电中文明语东北境内每字4500元,出境6500元;军政电境内1500元,出境2200
元;新闻电境内800元,出境1100元;书信电境内2300元,出境3300元;加急加倍,中文密
语和外文加倍。港澳电中文明语2700元,中文密语和外文加倍,加急加倍。1951年4月1日起,
改按人民币收费。
  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邮电部统一调整全国电报资费,取消本省与外省、明语与密语的
区别。军政、企业、普通、寻常电报,每字一律收0.03元,新闻电每字0.01元。天气、水
情、公益电每份按实有字数计算。哈尔滨市从1月1日起执行。
  1983年,邮电部重新调整电报资费。规定天气、水情、公益电报每字0.07元,按实有
字数计算;政务、新闻、普通电报和银行系统汇款电报每字0.02元,每份电报以10个计费
字数算起,不足10字作10个字计算。汇兑业务所发的汇款电报每份1元;采用特急、加急业
务的电报每字按原电价目加倍计算。去报译电费按计费字数计算,每字0.005元,全电译费
尾数不满1分的,按0.01元计算;纳费业务公电,不论是否需要对方局回电,每份公电收取
10个字的普通报费。至1990年末哈尔滨仍执行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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