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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电信》
 
 
第二篇 长途电话
 
 
第一章 网  路
 
 
第二节 资  费
 
 
    一、国内长途电话资费
    清末和民国初期,长途电话资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各自按着设备投资和 通信能力,
规定所辖范围内长途电话资费。1913年,中东铁路局私自开办公众长途电话业务,并制定了
长话资费价目。
  1920年,哈尔滨电报局自办长途电话业务,其资费标准是每次通话以5分钟为限:哈尔
滨—吉林:2元(哈大洋,下同);哈尔滨—双城:0.90元;哈尔滨—阿城:0.60元;哈
尔滨—呼兰:0.80元。1923年,长途电话资费依据距离远近而异。每次通话以3分钟为限,
每次加通告费0.10元,印花0.01元,加急电话加倍收费。
  1924年6月1日起,哈尔滨执行奉吉黑区长途电话价目表,以每通话1次(3分钟)为计费
单位,超过3分钟未满6分钟为2次,超过6分钟未满9分钟为3次。但继续通话不得超过3次以
上。加急电话加倍收费。凡挂电话者除照缴电话费外,不论加急平常,均加收通告费0.10
元。
  1929年,哈尔滨电话局为方便其自动电话用户直接挂发长途电话,与长途电话局联网。
自动电话用户需交押金哈大洋50元,其通话资费自定,高于奉吉黑区长话资费。如:哈尔滨
—长春,每次通话费为2.40元,通告费0.15元,并加收帐捐费0.15元。
  1931年4月1日,哈尔滨开始执行东北交通委员会公布的东北区长途电话价目表。
  东北沦陷时期,伪“电电”会社所属各局规定自己的长途电话资费。1933年哈尔滨中央
电话局公布长途电话价目及规定。规定市外通话3分钟为1次,时限9分钟。加急电话价目为
普通通话2倍,预告指定通话除加倍收费外需要下列费用:普通通话费0.50元以内者加收0
.05元;普通通话费0.55—1.00元者加收0.10元;普通通话费1.05—2.00元者加收0.
15元;普通通话费超过2.00元者加收0.20元。定时通话在指定时刻通话,费用为普通通话
的5倍。传呼电话增加传呼费,加急通话费及加急呼出费是普通通话的2倍,取消费收取通话
费的1/5,各类电话渝限或线路障碍不收取消费。
  哈尔滨解放后,国内长途电话价目多次调整。1948年哈尔滨市开办公免长途电话,规定
使用时间为每天晚上9时以后通话(军队除外)。同年5月1日,东北解放区公布长途电话资
费标准。通告费每件200元(东北流通券,下同)。指定费每件100元;取消费按该通话费4
/10收费;通话费按照至通话地点的距离里程递减办法来规定。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东北军区联合通知,规定长途电话紧急使用办法。紧急电话包括
和平号(防空电话)、民主号(飞行电话)、胜利号(首长专线电话)及一般重要军用电话。
除防空电话免费办理外,飞行、专线及指定军用电话按半价收费。2月25日,奉东北人民政
府批准长话资费改为按经纬度及空间距离确定计算单位。计价单位在15个以上者每一单位按
10000元(东北流通券下同)计算,14个单位以下者按12000元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15000
元,加急加倍,叫人指定费收取10000元,传呼费收取20000元,以通话一分钟应收的费用作
为分级的基本价目。同年11月11日,邮电部调整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每计价单位定为人民币
1500元;销号费统一规定一律照寻常叫号通话价目1/5收费;开办夜间减价长途电话,一律
照日间通话费半价收费,军政及新闻通话,在开放夜间通话时间接通者,即照一般夜间通话
价目计算,不再折扣。
  1958年邮电部统一全国的长途电话价目。1月1日将国内长途电话资费原36级修订为18级,
2000公里以上的长途电话不再分级。取消地区差价,取消优待军政的办法。同年2月17日起
试行假日减价长途电话,2月21日起将夜间减价长途电话时间由原为0—07时,改为20—07时,
夜间传呼电话仍按全价收费。1963年长途电话资费下调,且幅度较大。1级每分钟话价由0.
15元降为0.05元,2级为0.10元,3级以上逐级递增0.10元,末级为1.20元,下降了三分
之二。各类长途电话的销号手续费,按每张0.10元收取,话价在0.10元(含)以下的,按
每张0.05元收取。
   1966年9月1日,邮电部军管会通知取消销号费和叫人、传呼附加费的规定,取消3分钟基
本费制度,改按实际通话时间计费,不满1分钟按1分钟计算。夜间减价时间改为每日19时至
次日7时。1972年3月1日又恢复收取销号费的规定,但标准降低,除1—2级价目收取0.05元
外,其它各级不论价目高低,每张销号一律收0.10元。1973年2月1日,又将夜间减价时间改
为每日21时至次日7时。1978年再次将夜间减价时间改为19时至次日7时。1979年7月1日恢复
了长途电话3分钟的基本收费制度以及叫人、传呼电话加收1分钟附加费的规定。
  1985年8月16日开通国内长途自动电话业务。长途自动电话通话费基本收费时间为1分钟,
通话不满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通话超过1分钟的按实际通话时间数计算,尾数不满1分钟的
按1分钟计算。通话费按照国内长途电话基本价目和分段计费办法计费。1986年7月1日开设
“175”特快长途电话业务,1987年5月10日开通“173”半自动电话业务,通话费均按人工
交换加急电话收费标准计费。1987年11月1日零点邮电部对长途电话近距离资费进行了调整,
至1990年未做变动。
  二、国际电话资费
  1928年11月1日,哈满绥长途电话局开始办理哈尔滨至苏联远东地区国际电话业务,资
费由中苏双方协商制定。通话价目以3分钟为1次单位,按着距离的远近而定。超过1次通话,
每1分钟加征1次通话费的1/3。通话分寻常、加急、特急3种,加急通话费照寻常通话加收3
倍话费,特急通话照寻常通话加收10倍话费。
  东北沦陷时期,“满日”普通通话每次(3分钟)收7元(伪满币,下同),叫人费1.8
0元,通话取消费收取通话费的2/5,加急通话费收取普通通话费的2倍,定时通话费收取普
通通话费的5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于1952年开始办理国际电话业务,通话费按邮电部电信
总局规定的标准收费。1973年10月哈尔滨市长途电信局编印了与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有关电
话收费标准,同年,还公布了哈尔滨至港澳地区和日本、奥地利、加拿大、瑞典的电话收费
标准。哈尔滨至朝鲜,政务电话每次(3分钟,不满3分钟按3分钟计算,下同。)2.40元,
每增加1分钟加收0.80元;普通电话每次4.80元,每增加1分钟加收1.60元;加急电话加
倍收费。哈尔滨至港澳地区,普通电话每次12元,每增加1分钟加收4元,加急加倍。叫人费
4.50元,销号费1.20元,传呼费9元。哈尔滨至日本,每次14.10元,每增加1分钟加收4
.80元,消号费1.44元。哈尔滨至奥地利、加拿大、瑞典,每次28.80元,每增加1分钟加
收9.60元,销号费2.88元。
  1977年5月邮电部制定了开放国际和港澳电话地点表和价目表。国际电话的基本收费时
间为3分钟,通话不满3分钟按3分钟计费。通话超过3分钟,按实际通话时间计算收费,尾数
不满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政务电话、遇险电话和叫号电话均按普通电话价目收费。叫人和
传呼电话须加收1分钟的附加费,加急电话较普通电话价目加倍收费。
  1980年10月邮电部修订国际电话资费标准,其中有变更的是传呼电话向发话人加收普通
电话2分钟价目的附加费。1989年邮电部电信总局根据国际电话业务发展和接续方式的变化,
重新规定国际电话资费标准。国际用户直拨电话的计费时间:收取价以1分钟为基本计费单
位,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算。结算价以6秒钟为计费单位,不足6秒的按6秒累计。人工、半
自动接续的电话计费时间:收取价以3分钟为基本计费单位,不足3分钟按3分钟计算。超过3
分钟的按实际通话时间计算。尾数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结算价与国际用户直拨电话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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