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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开办市内电话之初,因归属不一,资费标准也不尽相同。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
)开办的傅家甸电话局,其用户多为官衙、商店、官绅,租费也不相同。
1929年3月,滨江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自动电话交换设备开通后,月租费规定为:一等用
户26元(哈大洋、下同);二等用户18元;三等用户12元。
东北沦陷时期,1935年伪“电电”会社将市内电话月租费统一改为分等计费:一等用户
年额49元(伪满币,下同。);二等用户年额84元;三等用户年额105元;四等用户年额155
元;五等用户年额200元。1939年6月伪“电电”会社重新调整市内电话资费,根据东北地区
市内电话用户量将电话局(所)划分为9级地,一级地局用户在20000户以上;二级地局用户
为10000—19999户;三级地局用户为5000—9999户;四级地局用户为2000—4999户;五级地
局用户为800—1999户;六级地局用户为400—799户;七级地局用户为200—399户;八级地
局用户为100—199户;九级地局用户为99户以下。并按此等级制定市内电话收费标准,并规
定1—3级地局为市话计次(回数制)局。此间哈尔滨市内电话按三级地局收费标准执行。月
租费3.40元;装机登记费20元;装机费100元;院外迁移费30元;更名费7元。其它费用(
不分地级同一资费)还有:附租费甲号桌机1元,乙号桌机0.35元,电铃0.3元;院内迁移
费6元;换机费3元;换号费10元;回数费每次0.03元(1—3级局系回数制局)。1944年,
伪“电电”会社将回数制局改为1—4级局,取消装机登记费,提高了各项收费标准。此间,
哈尔滨市内电话资费标准为:月租费4.50元;装机费100元,院外迁移费45元;更名费10元;
回数费每次0.05元;附租费甲(乙)号桌2.60元,电铃0.45元;换号费15元。
哈尔滨解放后,1948年9月1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实行市内电话资费新办法。市内电话资
费标准分一般市内电话资费表和回数制自动局市话资费表两种。哈尔滨电报电话局为回数制
自动局。
为使邮电资费合理化,保证邮电通信事业适应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需要。东北邮电管
理总局于1949年对市内电话资费作了部分调整,于当年2月1日起实行。哈尔滨局为特市局,
月租费执行乙种标准。
1958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邮电部首次制定全国统一的市话资费标准。根据电话容
量分为3个等级,2001门以上的局为第一级局,普通电话月租费第一级局甲种9元,乙种13元。
1965年1月1日,邮电部再次制定新的市内电话使用规则和收费办法,市话收费标准未变
化。
1980年2月,邮电部在哈尔滨、上海两城市进行市话通话计次收费试点。规定乙种电话
每月基本计次数为200次,不超过基本次数每月租费13元;甲种电话每月基本计次数为100次,
不超过基本次数每月租费9元;凡超过基本计费次数的,每超过1次另收4分。同年3月,根据
国务院关于市内电话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建设并适当征收用户初装费用于市内电话建设的
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哈尔滨市对新装电话增收电话初装费,用于市内电话建
设。收费标准:地市级城市的企业单位安装每部电话(包括中继线和专线)收取2000元,党
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减半收取。
1983年,哈尔滨市为缓解市内电话机线紧张的状况,尽快满足广大用户申请安装电话的
要求,对新装电话收取初装费的标准重新调整。
1985年1月1日,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根据邮电部和省政府的文件,决定全省市内电话资
费标准向上浮动20%。浮动范围:各种月租费,手续费,装、拆、移机工费,代维费及附加
费,公用电话通话费(由每次0.04元改为每次0.05元)。并实行“快装加价”,即用户急
需要求快装者,在3天内(从营业受理第2天算起)竣工的,初装费在原有规定标准的基础上
增加1倍收取。1990年9月22日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市内电话资费标
准的通知》,对黑龙江省部分市内电话资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凡县(市)所在地以上城市新
装电话均收取市话初装费。按局级容量分50000门以上、10000—49999门、9999门以下3个档
次收取;基本月租费分包月制和复式计次制两种形式,以500门的局为起点,包月制分为8级,
复式计次制分为5级,逐级递增,通话费按次(3分钟为1次)计算,乙种用户和单位付费的
甲种用户每次0.09元,私人付费的甲种用户每次0.06元,公用电话每次0.10元。传呼费
为每传呼1次,100米以内和四楼以下的收0.10元,100米以外和四楼以上的收0.20元。市
电信局从10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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