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
|
|
|
|
|
|
《哈尔滨市志 电信》 |
|
|
第四篇 微波通讯 |
|
|
第三章 业 务 |
|
|
第二节 资 费 |
|
|
微波通信的业务收入资费标准及其结算办法由国家邮电部统一制定。
1970—1979年哈尔滨微波站没有业务收入项目。1980年省邮电管理局下达业务收入指标。
哈尔滨微波站开始执行1977年电信总局颁布的《出租、代维业务管理》的有关业务收入办法。
1986年2月18日,邮电部颁发《国内电路和电信通信设备出租、代维业务管理办法》,哈尔
滨微波站便开始执行新的出租电路资费标准及费用结算办法。微波电路的租用资费的结算办
法,基本上是按着用户的总收入进行对半摊分。 |
|
|
|
|
|
附件:显示原文件
|
|
|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
|
|
|
|
|
|
|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