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电信》
 
 
第四篇 微波通讯
 
 
第三章 业  务
 
 
第二节 资  费
 
 
  微波通信的业务收入资费标准及其结算办法由国家邮电部统一制定。
  1970—1979年哈尔滨微波站没有业务收入项目。1980年省邮电管理局下达业务收入指标。
哈尔滨微波站开始执行1977年电信总局颁布的《出租、代维业务管理》的有关业务收入办法。
1986年2月18日,邮电部颁发《国内电路和电信通信设备出租、代维业务管理办法》,哈尔
滨微波站便开始执行新的出租电路资费标准及费用结算办法。微波电路的租用资费的结算办
法,基本上是按着用户的总收入进行对半摊分。
 
     
  附件:显示原文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