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审判
巴彦(司法权)则自设呼兰厅同知始。民官兼理司法始于同治二年之呼兰厅同知,其时综行政、司法于一官。厅乃国家普通制度,故光绪三十一年设置府、州、县,各官皆如之。行政事繁不克,每案亲听之,则准呈设正副帮审员,巴彦州(设)帮审一员。帮审员薪水由行政官捐廉给之。
乙、狱所
巴彦州民事监、刑事监与州署同时建造,民事监在州署头门,左右屋各三问,外为民壮守卫室,里屋收系民事犯。刑事监在州署之右,吏目署之左,屋两栋,栋各三间,外围以,墙户东向,户外为看守人宿舍。民事监,刑事监俱州吏目掌管之。
丙、罪犯习艺所
巴彦州罪犯习艺所,在州署之右,吏目署之左,光绪三十四年知州陈元慎建。南向屋三栋,栋各三间,中栋为委员、匠师、司事室,前后栋为习艺室。所设管理一员,片薪十六两。匠师每科一人,工食以所业高下为断。所内分成衣、织带两科。开办经费拨粮捐、牲畜捐二成充之。常年经费取之赎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