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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上篇
同治四年(1855年),以呼兰既设同知,厅境包括今巴彦、绥化、木兰治境,厅境应征之税尽归同知衙门征收。(除)牲畜、当税而外,(又)增烟、酒、油、麻四种。税课司之名始年于是时,然以地方官兼之,仍无专局也。光绪十一年(1885年)年将军文绪始奏设厘捐局,呼兰城、呼兰厅各设一局,专征烟土税、厘秤捐、粮石捐、斗秤课,由将军委派省司协、佐,防、校充之,十二年(1886年)分呼兰厅北境设绥化厅通判,于是绥化亦有税课司,照章以通判兼之。十七年(1891年)改于呼兰城设厘捐总局而以原设之厘捐局为分局。呼兰厅亦设局,而于兴隆镇、西集厂各设分卡。(按:合呼兰城厘捐总局,呼兰、绥化两厅并余庆街为四局。兴隆镇、西集厂加上集厂、津河镇、双河镇、十间房,沈家窝堡,双庙子、五台站合为九卡)总局有总办,分局卡各设委员,仍由省司协、佐、防、校中委充之。局卡每月收入由总局报解将军衙门。二十一年(1395年)将军恩泽奏设木植山货总局于呼兰城,而于呼兰、绥化两厅各设分局。呼兰厅所属则有大木兰达今木兰县,大通今大通县、西集厂、赵家店、夏家店、齐家店六分卡,总局没总办、帮办各一员,分局没委员,卡设司书,专收术渣、山货、皮张税(下略)。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中俄战事告终,将军萨保奏弛青、黑二山浅木之禁,以惠灾黎,山货皮张税同时停止。呼兰厅东偏辖境,若木兰、若浓浓河、若杈林河、若大通,旧为吉省借设台站而木植山货仍归黑省征收,停止木税。时巡抚程公德全以直隶州知州奉吉省檄,驻三姓城办理交涉,收集溃兵,兼护江关税务,乃清汉于江北与站界线内续征各税,藉资挹注。自是木兰以东各税务暂归吉省矣(下略)。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巡既周公树模改呼兰分局为税务总局......而划巴彦、兰西、木兰各局卡隶于呼兰税务总局。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复改为税局,裁总局名目,原隶各局俱独立,直隶民政司(下略)。
总论下篇
江省税章,初颇紊乱,寡条理。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中丞程公德全并局增薪,举积弊之太甚者悉去之,税法始获统一。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民政蔚赵渊改订税率及通行票式,冀廓清从前烦荷之弊。案既具,上之,中丞周公树模核准施行,即现行税则电。税之部凡四:日物产税、日营业税、日交涉税、日杂税。而别其名为三;日课、日税、日捐。课者岁有定额,不以收入之多寡为增减,如营业税中之当课、烧课、斗秤课是也。税分从量征、从价征两种。从量征者如物产税中之粮税,酒烟土税、杂税中之吉猪税、牛马倒课税是也;从价征者如物产税中之木税、烟土厘、山货皮张税各类是也。捐有征之营业税者,如一成捐则从价征,车捐则从量征;有征之物产税看,如卤硝捐则从量征,烟土厘则从价征是也。烧锅既纳课,而酒复有税;当商既纳课,而复交百货一成捐。税捐并征者尤众。宜其商业凋弊不振矣。而顾日益发达者何也?盖税之最重者不过百分之一十,其轻者或不及百分之三;而捐则普通百分之一也,至于地方行政官署补助款、地方公益款多属一成捐。间有从量征者,然比之正税,悬绝甚矣。税捐繁杂,大要分为三类:凡属司库收入者为国家税;地方官署收入者为地方行政补助税;警学费、自治费就地筹集者为地方公益税。胥著于篇,其得失轻重之数可见矣。
甲、国家税
房地契照税始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冬,呼兰厅所属包今木兰县归同知(下略)。税从价征,契内价银每两征银正税三分,副税三分,火耗各三厘。
网场课始于同治元年(1861年),网场自。呼兰河以东起至木兰布雅密河西岸止,沿江水程约计二百七十余里。居民置网捕鱼,藉以为生。将军特普钦奏划二十里为一网场,共设网场十一段,援照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吉林与蒙古分界设网之案,每网场一段按年征收课银二十两。如有冲断。报官验实裁撤。所有零星渔户各归附近网场钤束。所征课银统归每年税契项下报部核销。初归呼兰城旗营经管者三段,归呼兰同知经管者八段。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设民官后归府治经管者三段,归巴彦州、木兰县经管者各四段(下略)。巴彦州四段,王景领二段,张东淮一段,孙延弼一段,每段征课银二十两,每年共征课银八十两。
当课(下略) 光绪初年银每两折江钱二千,故又作岁纳税课江战五千六百文(辑者按:照呼兰城乾隆初年每家岁谕税银二两八钱计算)。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户部奏定划一当课章程,每座岁征课银五十两,分春秋两季赴地方官署输纳......。光绪十九年(1893年)呼兰厅档税钱三十六千四百,则厅境有当铺六、七家也......。光绪三十年(1904年)《民政司档》业当商者巴彦州十家。
烧课 凡业酤开烧锅者,岁纳课银谓之烧课。由地方官署征收,烧课以筒为别,每筒岁纳课银百两,始于同治四年(1865年)。大筒岁课银二百两,始于同治六年(1367年)。双筒岁课银四百两,始于同治十一年(1872年)。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户部奏定烧课划一章程,每甑筒一具岁征课银二百两。分春秋两季赴地方官署输纳。查光绪二十年档......,巴彦(烧锅)二十五家,岁纳课银五千两,其后以银价高涨遂多荒闭。宣统三年(1911年)......巴彦(烧锅)十七家......。凡烧锅资本微薄者粮数石,少或数斗即行蒸烧者谓之小醑,仅征半课。烧锅新开者,无论年内何月日报开,均照满年征课。歇业时无论月日,仍缴满年之课。开小蜡者,每年折收报费江钱九十吊。凡新开烧锅须领牌照,谓之烧帖,例收费一百两。荒闭时缴销牌照。
斗秤课 始于光绪十一年,由官制造烙印,以免轻重大小参差之弊。斗一方,秤一杆,岁纳课银五两,三年一更。其后改为每方每杆岁征课银三两,以二两五钱为正款,五钱为办公费。旧时每两仍加收火耗银二钱。宣统二年(19lO年)改定税章,免火耗银。斗秤现由商会及铺商自行制造,赴局烙印,由局给票注册,作为官斗、官秤。百斤以下之小秤免征。原领者于秋季换票纳课一次,新领随报随纳,无附属杂款。歇业准赴局缴票注销,其缴销在五月一日以前免收本年课银。
粮税 始于光绪十一年(1885年)。是捐非税。石捐钱六十文,由卖主输纳。运销他省者,按价每千复输捐钱六十文,谓之出境捐。三十四午八月改为粮税,分细粮、粗粮两种。粳米、小米、小麦、元豆、绿豆、芝麻为细粮,石征税钱二百四十;红粮、高粮、大麦、荞麦、铃铛麦、芸豆、黑豆、包谷、糜子、苏子,黍子之类勾粗粮,石征税钱一百二十,均由买主输纳,卖主则另输货捐一成,纳税时按正款钱每千随收杂项钱一百。民户自产之粮运销本省,由经过第一局卡发给运单,以备查验,抵指运地方,买主照章纳税,卖主按原价纳捐。其运销外省者未税之粮,税捐并纳;已税之粮以税票为据,买主按原价输纳出境一成捐,由第一局卡征收,发给税票,最后局卡验票放行。如中途折回省内销售者,仍照章报纳捐税,其已纳之出境捐不能作抵。
酒税 始于同治四年(1865年)。初由地方宫署征收,每筒以岁得酒十万斤,计每百斤估价江钱三千二百;每千征收正税三分,心红六厘;每筒岁交三六税钱一百一十万五千二百文。光绪十六七年间改收银,每筒岁纳税银九十二两八钱,三十一年(1905年)秋划归税务局经征,是年冬又按买价每千税钱七十二文,由买主出税,卖主代收,每届月终纳税一次。三十四年六月始改为出场统税,征收银款,按斤征税,一分一厘,两月纳税一次。已税之酒运往他处,发给转运票,他局卡验票放行,不再征税......。
油税 始于同治四年(1865年)初由地方官征收。商榨一盘以岁得油六千三百斤,计佃榨一盘以得油三千一百五十斤,计每百斤估价江钱二千,每千征收正税三分,心红六厘。商榨每盘岁纳税钱六千八百八文,佃榨一盘岁纳税钱三千四百四文。呼兰厅每税额解油税江钱四百六十万九千四百七十六文。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划归税务局按斤收税,无定额。宣统二年(1910年)改定税率,每斤征税钱三十六文,无正副税名。已税之油,运销他处,验票放行。若本地转售,则新买主仍复按章纳税。
豆饼税 始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十二月,每饼税钱二十文,仍按正款每千随征杂款各一百文,已税之饼或坐销或转运,概不重征。
黄烟税 呼兰厅始于同治四年(1865年)。光绪二年(1876年)呼兰城援章征收,初归税课司,而地方官署主之,卖价一千纳正税三十,副税六文;其后增为正税六十,副税十二文,烟麻两项,呼兰厅每年额报江钱一百三十余吊,增税后则倍解之。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改归经征税务局征收,而税则如1日。宣统二年(1910年)改定税率,价每千征税七十二文,无正副税名(同治年间旧档片烟百斤税钱四百二十文,棉烟百斤税钱二百一十三文,是年初从量征而后改从价征也)。
烟土税 始于光绪十一年(1885年),每两征银四分四厘,银每两加火耗二钱为税员津帖,外有贴票。土钱每包三四百文不等,烟馆则有零土税,每户月输钱五千文,后均裁革。正税之外仍按正款每两随征杂款银一分四厘。东荒本烟土出产地,从前厘局收入以烟土税厘为大宗,宣统元年(1909年)巡抚周公树模奏请于本年通省一律禁种,并严禁烟土输入,烟土税厘骤形消减,而民间烟土之害亦除。
烟土厘 按价每两征钱二十六文,仍按正款每千随征杂款钱一百文,其创始及盛灭时期与烟土税同。
麻税 始于同治四年(1865年),由地方官署征收,为杂税之一种。售价一千征正税三分,心红六厘。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划归经征税务局征收,宣统二年(1910年)改定税章,每千包税钱三千六百文,无正副税名,仍按正款每千随收杂款钱一百。初时每包加收钱三四百,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减为一百,黄烟亦然,谓之包头钱。宣统二年均裁去。
靛税 向为杂税之一种,由地方官署征收,每百斤征钱一百,名日靛捐。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八月划归税局经征,卖价一千税钱六十四文。宣统二年(1910年)改定税率,靛税仍旧,惟按正款每千随收杂款钱一百。
碱税 始于光绪三十一年冬。碱分二种:一土碱,一面碱。均按卖价每千征税钱六十四文,仍按正款每千随收杂税钱一百,由经过第一局卡征收一税之后,概不重征。
卤硝捐 始于光绪三十二年(1903年)。江省低湿之地,俱产卤硝,每百斤征捐钱四百文,仍按正款每千随收杂款钱一百,由经过第一局卡完纳。
木植 始于同治二年(1863年),由呼兰旗署征收。自蒙古尔山招垦后,伐木者初无限制。是年,将军奏准伐木人领票入山,而收其税。木十根,税木一根;十五根以上至二十根者税二根。木数递增,税亦随之。每岁立冬,河道封冻,伐木人由官兵护之入山,次年夏季投木于河,顺流而下,官兵驻守要口,稽核木数而税之。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创立木植公司,按木估值量收银款,每两加收火耗二钱,为委员津贴费。木类至伙,税额亦因之互异。二十七年(1901年)以庚子乱后,民资伐木以生,暂停征税。至三十年(1904年)复征之,改为按价每千征钱一百,而添入木 、木炭两宗,以中外人需用至多故也。宣统二年(1910年)改定税章,木税仍旧,惟按正款每千随收杂款钱一百,所征木植凡三十余种,有过梁、 檩、柱脚、木檄、板片、架木、椽子、改木、木槽、木杆、桅杆、秋皮、木 、木炭、车辕、车辋、车头、车轴、车辐、油榨梃、杂格子、油楔子、水管板、木锨、木瓢、木叉、木勺、
牛样子、马夹板、扬锨把、木棒锤等类。木锨以下八类,民间零星自制自用用者免税。已税木植,分售数户或分运数处,则买卖主各起运票,以便经过局卡查验放行,原领税票缴局存查。
山本税 始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山本税者,木税之别名,而实木植之代价也。初时仅征木价,是年冬,以省城交涉经费不足,而外人雇工伐木者日益增加,乃仿照吉林山本章程,民间砍伐官山木植酌中定价,每千税钱十文,谓之山本税。由木把头完纳(即卖主),买主代扣,随同木植税一并征收。木税局增山本委员一员。专征山本并发砍木大照,其验票款与木税同。是年十月复以木价涨落不常,改为按出售原价抽收税率仍旧。次年以未税料板添入山本……。宣统元年(1909年)五月从呼兰税局总办黄维翰之请,以木炭为民间日用所需,零星小贩请免征山本,以惠贫民,宣统二年改定税率,木植税仍旧,惟按正款每千随收杂款钱一百文。
山货税 始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所课物品四十三种,庚子乱后停征,三十年(1904年)规复旧制。三十四年增入乾鲜果品。山货分五类:一曰植物,如人参、参须、木耳、麻茹(按:疑蘑菇)、黄蓍、黄苓、松子、榛子等是;二曰动物,如鹿茸、鹿筋、鹿鞭、鹿胎、虎骨、熊胆、麝脐、 角、坎角、蜂蜜、牛筋、牛油等是;三日皮张,如牛、马、骡、驴、羊、狗、貂、貉、虎、豹、狼、熊、鹿、獾、 各皮,山狸、灰鼠、猞猁、水獭、旱獭各皮是:四日皮毛,如马尾、猪鬃、猪毛、羊绒、羊毛、牛毛等是;五日果品,如红枣、山楂、葡萄、橘梨、落花生、瓜子、茶叶等是。原定税率按卖价每千税钱三十六文,由买主输纳。价不及十千者免征。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改照原定税率,加倍征收,以二分之一为正税,余一分拨充审判各厅经费。
牲畜税 巴彦始于同治四年(1865年),由厅署征收。凡牛、马、骡、驴、猪、羊之属,价银一两输税三分(下略)。呼兰厅档历年报解江钱七百一十五吊四百五十文,疑即额定税银也。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均划归税务局征收。三十三年归并于税务局。宣统二年(1910年)重定税则,价一千收税三十六文,无正副税名,仍按正款每千收杂款钱一百文。
鱼税 始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十一月。按卖价每千征税钱六十四文,仍按岁款每千随收杂款钱一百,由经过第一局卡征收,一税之后概不重征。
吉猪税 即冻猪税,亦日白条猪税。始于同治年间,初归税课司征收。每头征税钱二百四十文,作为杂款。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冬增为七百二十文,以六百为正税,一百二十为副税。宣统二年改定税率,定为七百二十文,无正副税名,亦无附属杂款。
牛马倒税 征之汤锅。凡牛、马、骡、驴之病毙暨病而未毙者皆鬻之汤锅,宰而熟之,以供劳动苦力人食品。购畜则输钱故谓之牛马倒税,每头征钱七百五十文,旧为外销之款。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归入杂款列报,宣统二年(1910年)改定税率,列为正款。是年冬以防疫故禁止汤锅,税亦停止。
猪牛印子钱 征之屠户。宰杀猪羊由官府钤盖水印,方准售卖,故谓之印子钱。向归税课司,为外销之款。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改归税局征收,填发小票,列杂款册开报。每头收钱三四百或五六百,各税局未能一律。宣统二年四月规定税率,每头收钱三百,列入正款解司,无附属杂款。
百货一成捐 即光绪十一年(1885年)将军文绪所创之秤捐也(财政局说明书谓系光绪十四年将军恭镗所创办)。所课货品凡五十六宗或言五十二宗。三十年(1904年)七月份仿照吉林章程酌办推广。凡商铺所售货,统按卖价输捐一成,谓之百货一成捐,卖价一千,输捐十文。宣统二年(1910年)酌定税率,捐则仍旧,惟按正款每千随收杂款一百。
粮石一成捐 由粮捐所改也。粮捐始于光绪十一年(1885年)。每石捐钱六十文。由卖主输纳,三十四年(1908)创征粮税,改由买主完纳,而卖主纳一成捐,旧纳之粮捐六十文至是停止。宣统二年(1910年)改定税率,捐则仍1日,惟按正款每千随收杂款钱一百。
粮石出境捐 始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已完纳税捐之粮石,如运销外省,仍由卖主按照原价报纳出境一成捐,无附属杂款。由附近第一局卡验票放行。其运至中途折回销售者,报纳捐税如初。已纳之出境捐,概不作低;
牲畜一成捐 始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牲畜税征之买主,捐则由卖主输纳,宣统二年(1910年)改定税率,捐则仍旧,惟按正款每千随收杂款钱一百。
车捐不知始于何年。初由旗署征收,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七月、将军程德全重订专章四条,归之于税局。无论大车、行车均以套数计(一马为一套),每套捐钱一百文。柴车、赶集之车免捐,卖娘车随卖随去者亦免捐。三十四年(1908年)十一月始征。粮车无论出境住宿,一律纳捐,捐率仍旧。
巴彦州税务局系呼兰总局之一个分局,按照黑龙江省新定之税则进行征税。
今制各局卡组织经费一览表 宣统二年八月案
巴彦税局,在巴彦卅城设经征委员一员,月薪八十两。办事官一员,三十两。司事二名,月薪各十六两。书识八名,各十二两。马巡一名,月饷十两。步巡八名,各八两。厨役三名,月工各四两。更夫一名,三两。心红、车价月额各三十五两。房租三十二两。岁共支银五千一百四十八两。
西集厂分卡,在巴彦州西,设经征委员一员,月薪五十两。司事一名,月薪十六两。书识四名,各八两。厨役二名,月工各四两。更夫一名,三两。心红月额十六两,车价八两,房租十四两,岁共支银二千四百六十两。
赵家店行卡,在巴彦州东,隶巴彦局。设司事一名,月薪二十两。书识二名,各十二两。步巡二名,月饷各八两。厨役一名,月工四两,心红月额四两,房租四两。岁共支银三百六十两。此卡冬设夏裁,计设五个月。
齐家店行卡,在巴彦州东,隶巴彦局。设书识二名,月薪各十二两,步巡四名,月饷各八两。厨役一名,月工四两,心红月额四两,房租四两。岁共支银三百四十两。此卡冬设夏裁,计设五个月。
辑者按:各局、卡名称之下原为双行小注,今一并改为单行正文,兴隆分卡当时归呼兰税局管辖。
宣统元、二两年分各澡税捐收入表
表内当课、烧课、酒税俱征银,其末数为两。斗秤课元年征钱,其末数为吊,二年改征银,其末数为两。巴彦烟土厘二年分征银,其末数亦为两。余俱征钱,其末数俱为吊。房地契照税归地方行政官厅,故未入表。
乙、地方行政补助税
巴彦卅行政补助税凡一(油榨捐)。
油榨捐始于同治初年,商榨一盘岁收捐江钱五千六百七十二文,佃榨半之。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改照绥化章程,商榨一盘岁收捐银二十一元,佃榨十元,留充封狱看守卒工食。
补助费二,日三成小租,日一分副税。
三成小租,始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初,将军特普钦于咸丰十年(1860年)奏定升科每晌岁纳大租江钱六百,小租六十。大租解省,小租充本城驻防领催各人经费(领催任催科之事),光绪五年呼兰城......副都统依克唐阿以省司陆续提用之故,咨商以一半解省,一半留充本城催科经费……。至是始定为七成解司库,三成留充地方官厅办公经费。三成之中仍提百分之五解充部饭费。以地计之,三成小租……巴彦州四千三百余吊(下略)。
一分副税,始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按房地契照内地价征收,价锻一两,征正税三分,副税三分,倾镕火耗六厘,以副税内之一分留作地方官厅办公经费,此项岁入有定率,无定额。
丙:地方公益税
自治费捐 巴彦州自治捐费凡四,一曰二成出境粮捐,自宣统二年(1910年)始。细粮每石收捐钱二百,粗粮一百,以-五成之二为自治费。二曰牲畜捐,自宣统二年始。卖价每千收捐钱十文,亦以五成之二为自治费。三曰百货一厘捐。四日自治粮佃出境捐,均自宣统三年始。
学费捐 巴彦州学费晌捐,自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始。初,每晌岁收江钱三百,宣统元年(1909年)十月加收六十,共为江钱三百六十文。
警费捐 巴彦州城厢警察费捐凡三,一日百货捐,自光绪三十年(1904年)始,按卖价每千捐钱十文,由商会经收。初年月解银七百两,后减为四百五十两。三十四年六月定为六百五十两。二日晌捐,由乡镇警察费捐内匀拨之。三日粮捐。四日牲畜捐。均自宣统元年(1909年)秋始,分作五成,以二成为警察费。
巴彦州乡镇警察晌捐,自光绪三十二年始。每晌地岁收江钱一吊二百,次年改为七百文。三十四年又加收一百四十,定为每晌地岁收江钱七百四十。
卫生医院费捐
巴彦帅于警局内附设医官一员,其经费均由警费支配。
修理道路沟渠费捐 巴彦(州)清道费俱由警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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