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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计划》
 
 
第二篇 专业计划
 
 
第十二章 物资分配计划
 
 
第二节 地方物资资源
 
 
  随着哈尔滨市地方工业的发展和基本建设、城市建设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所需的原材
料和燃料逐年增加,国家分配的计划内统配物资,占实际消耗的比重逐年减少。在国家和省
分配不足的情况下,市计委为解决物资资源与物资需求的矛盾,在组织落实好计划内资源的
同时,采取过多种方式开辟新的资源门路,千方百计组织计划外资源,弥补计划内分配不足,
努力缩小供需差距,尽力做好平衡,保证生产建设发展的物资需要。
  “大跃进”期间,为解决地方原材料的不足,由市筹集资金新建了小轧钢厂、小钢厂和
小水泥厂等地方企业。1977年4月,市革委批转了市计委《关于对哈尔滨市“五小”企业产
品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作了四项规定:一是地方“五小”企业生产的钢、铁、水泥和钢
锭加工轧材等,都纳入市的生产和分配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二是“五小”企业的年度生产
计划,由市计委下达生产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现;三是“五小”企业的产品分配由
市计委按照市的生产计划提出分配方案,报经市革委批准后由市物资局有关公司向企业调拔;
四是为照顾钢、铁、水泥生产对外协作不足的原材料和维修配件的需要,允许企业从实际完
成产量中,提取一定比例留作企业自用。钢留2%,铁留5%,水泥留10%。用这种办法筹集
到的钢材和水泥数量逐年增加,钢材由1972年的3500吨,增加到1985年的2.5万吨,水泥由
1972年的2万吨,增加到1986年的15万吨。
  哈尔滨市属于高寒地区,国家每年分配的市场民用薪材(民用烧材)资源较多,经过挑
选加工后还可选出一部分可利用资源。按照优材优用,劣材劣用,物尽其用的原则,市规定
由市物资局从国家统配的市场烧柴供货量中进行加工选造,每年向市提供可利用的木材5000
—8000立方米,作为市的木材自筹资源,按计划进行分配,弥补国家木材分配的不足。1972
年选造可利用的木材8000立方米,1979年最多时达到1.8万立方米。1980年以后,由于国家
分配的薪材资源数量逐年减少,林区供应的材种质量降低,木材选造资源逐年减少,1980—
1983年连续3年下降到5000立方米,1984—1986年没有选造。
  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扩大了协作资源。1977年12月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
强物资协作的规定》,重申按国家规定由地方支配的产品,可以进行物资协作。物资协作由
各级计划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物资部门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协作来的物资,
纳入各级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市计委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从四个方面作出具体规
定:一是规定了市可用于对外协作的物资范围;二是市对外协作的物资资源,由市计委在分
配指标中划出专项指标和数量;三是协进的物资,按照物资管理的分工,纳入计划统筹安排;
四是规定了26种重要物资的协作审批目录。从1984—1986年,协作购进的物资数量不断增加。
煤炭由28.4万吨增加到39.7万吨;木材由1.7万立方米增加到3.9万立方米;纯碱由3900
吨增加到4800吨。这些已成为弥补国家分配物资缺口的重要途径。
  通过以上三项办法,筹集到由地方支配的物资资源逐年增加,占国家物资分配的比重越
来越大。钢材由1972年的3500吨增加到1986年的5.1万吨,占国家钢材分配量的比重由6.9%
提高到55.3%;水泥由1972年的2万吨增加到1986年的19.6万吨,超过国家分配指标的2.1
倍;木材由1972年的8000立方米增加到1986年的3.9万立方米;煤炭由1984年的28.4万吨
增加到1986年39.7万吨。
  对这些自筹资源的分配,根据统一计划,综合平衡,两种资源(国家计划内分配资源和
地方自筹资源)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确保重点的原则,除一部分被用于弥补国家和省安排
的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物资分配不足的缺口外,其余部分基本上被用于市安排
的能源、地方原材料工业、部分轻纺工业、烧油改烧煤节能锅炉改造;郊区蔬菜生产和牧副
渔业基地建设、文教卫生、新建商业服务网点和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对一些不可预见的
突发性事件,如1983年道外南头道街、道里河图街大火,灾民重建住房所需的物资;1986年
哈尔滨亚麻纺织厂粉尘爆炸,重建厂房,恢复生产所需的物资;1990年呼兰、阿城县(市)
遭受洪水灾害,恢复生产、恢复家园等临时急需的物资,基本上都是靠从地方自筹资源中解
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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